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8年度,265號
TPHM,108,上訴,265,2019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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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鎧寧




指定辯護人 陳秀美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
訴字第421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898號、107年度調偵字第23
5號、107年度調偵字第53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劉鎧寧前為「中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 公司」(下稱中騰公司)之員工,由中騰公司派駐「文心花 園世界廣場社區」(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下 稱文心花園社區)擔任社區主任期間,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單一犯意,自民 國106年7 月14日起至106年8月7日止,接續利用職務之機會 ,將向文心花園社區住戶收取之管理費計新臺幣(下同)211 萬4,960 元侵吞入己。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侵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接續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 利用保管文心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文心花園社區管委 會)所開立土地銀行長安分行帳號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存 摺之機會,盜蓋文心花園社區管委會及主任委員洪定祿之章 於取款憑條上,於填寫如附表所示金額之存摺類取款憑條, 持向不知情之土地銀行長安分行行員辦理提款,致該行員陷 於錯誤,而令劉鎧寧盜領10筆共計248萬500元後侵占入己, 並足以生損害於文心花園社區管委會及土地銀行長安分行對 客戶取款資料管理之正確性。㈢明知文心花園社區管委會於 106年7月20日召開之第29屆第九次管委會並無解除土地銀行 定期存款支應電梯更新之決議,為取信於土地銀行長安分行 ,竟基於變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06 年8月7日13時18分許 ,將社區電腦紀錄關於該次會議紀錄之議題討論事項偽填「 電梯更新費用部分將解約土銀長安定期存款支應」等內容後 列印,並將原會議紀錄蓋有文心花園管委會、主任委員洪定 祿之印文剪貼至前開經變造之會議紀錄後,持至土地銀行長



安分行,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及行使偽造私 文書之犯意,盜蓋文心花園社區管委會及主任委員洪定祿章 於取款憑條,填寫提款金額分別為16萬305 元、99萬9650元 、181 萬9122元後,持向不知情之土地銀行長安分行行員辦 理提款,致該行員陷於錯誤,而令劉鎧寧提領並足以生損害 於文心花園社區管委會及土地銀行長安分行對客戶取款資料 管理之正確性。劉鎧寧因多次挪用公款,深感懊悔,遂在律 師陪同於106年8月22日向警自首,始知悉上情。因認被告就 上開事實一㈠部分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就事 實一㈡部分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第339條第1項詐 欺取財、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就事實一 ㈢部分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216條、第210條行使 偽造私文書;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行使變造準 私文書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查 原審判決認被告有其事實欄一㈠之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4 月,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認被告有其事實欄一㈡ 部分,其中定存解約部分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就盜領存款部分係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所犯 上開各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判處有期徒刑4 月,併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 月,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在案。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於108年1月22日繫屬 本院。惟被告於108年2月10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原審未及審酌及此, 而為實體判決,尚有未合。揆諸上開說明,原判決既有上開 不當,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並不經言詞辯論 ,而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業務侵占部分不得上訴。
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



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附表:
┌──┬──────┬────────┬─────┐
│編號│盜領日期 │ 提 款 帳 戶 │ 提領金額 │
├──┼──────┼────────┼─────┤
│ 1 │106年2月2日 │臺灣土地銀行長安│283,500元 │
│ │ │分行帳號第000000│ │
│ │ │000000號帳戶 │ │
├──┼──────┼────────┼─────┤
│ 2 │106年2月2日 │同上 │ 35,500元 │
├──┼──────┼────────┼─────┤
│ 3 │106年2月2日 │同上 │215,000元 │
├──┼──────┼────────┼─────┤
│ 4 │106年8月2日 │同上 │355,000元 │
├──┼──────┼────────┼─────┤
│ 5 │106年8月8日 │同上 │275,000元 │
├──┼──────┼────────┼─────┤
│ 6 │106年8月8日 │同上 │387,500元 │
├──┼──────┼────────┼─────┤
│ 7 │106年8月9日 │同上 │189,500元 │
├──┼──────┼────────┼─────┤
│ 8 │106年8月21日│同上 │400,000元 │
├──┼──────┼────────┼─────┤
│ 9 │106年8月21日│同上 │338,000元 │
├──┼──────┼────────┼─────┤
│ 10 │106年8月21日│同上 │ 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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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2,480,500 │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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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