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信徒關係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59號
MLDV,108,訴,159,2019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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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9號
原   告 涂幸瑜 
      黃裕盛 
      徐仁鋒 

      劉乾淞 

      劉森山 

      吳英妹 
      賴富榮 

      阮氏莎麗
      羅秋蘭 
      李政輝 

      彭雲英 
      李緯閎 
      陳秀蘭 
      李松華 
      羅政賢 

      張翠琪 

      劉榮熙 
      陳月英 
      李錦珪 
      施崑珠 
      李興順 

      賴真娥 
      李錦棠 

      劉秋榮 
      張徐秀妹

      張維仁 
      柏傳琦 

      張淑蓮 
      胡民松 

      林紅森 

      羅菊蘭 

      李珮均 
      李家錚 
      李木發 

      張東海 

      賴芳男 

      徐仁清 

      徐義昌 
      蕭傑義 

      葉淑惠 
      楊武雄 
      蕭碧珠 
      楊謝春梅

      徐仁旺 
      徐羅月清
      李酉文 

      王文岳 
      楊蘭枝 
      林龍山 

      郭賓宏 
      魏誠良 
      劉秀鳳 

      賴炎輝 
      楊桂尾 
      郭彥樑 
      郭勝成 
      郭豐垣 

      邱家慶 

      黃林秀蘭

      鍾彩霞 
      楊吳新菊

      陳仁杰 

      楊竣棋 

      張玉燕 

      李定璋 

      莫建民 

      張永深 

      邱紹琛 
      邱佳禎 

      邱國樑 

      邱錦智 

      劉國樑 
      邱清娥 

      徐振基 

      徐輝景 
      徐仁興 
      李牡丹 

      詹季郁 

      陳啓一 

      楊秀英 
      劉福雲 

      劉范瑞香
      楊秀鳳 
      許先覺 

      杜南廣 

      黃楊秀珍

      謝李蘭英
      羅際鋒 
      謝鶯琇 

      周博一 
      吳增光 

      仲金容 
      吳增祥 

      吳徐麗珠
      吳弦明 
      吳彭瑞燕
      張勝杰 

      吳桂春 
      黃秀珠 
      黃湘涵 
      郭秀梅 

      郭秀玉 
      黃水聰 

      黃秋滿 
      郭秀蓮 

      陳光明 

      蔡杏蓉 

      陳奕綸 

      甘雅云 
      張良彥 
      張堂煌 

      蔡志宏 

      戴天生 

      李信弘 

      陳光武 

      陳光煒 

      邱肇宏 

      陳張玉錦

      陳榮榛 

      張瑋婷 

      陳昱亘 

      陳聖儒 
      曾俊彥 

      葉添財 

      吳國光 

      葉子青 

      許瑞娟 
      邱華勲 

      邱華秀 

      賴裕豪 

      湯恭任 

      吳湘渝 
      湯貴姍 
      周士鎮 

      李淑娟 
      邱田豪 

      邱上吉 
      陳錦蓉 
      張盛業 

      許家誠 

      李肇文 

      王榮發 

      楊清富 

      林建中 
      歐宗衛 

      徐采妮 
      古昇鑫 

      湯詠閎 

      湯珠郁 
      黃張秋香
      古正和 

      古徐貴梅

      徐建生 

      謝祥生 

      徐聖傑 

      劉立生 
      陳俊至 
      徐紹軒 

      謝孟龍 

      邱碧珠 

      邱清華 
      邱蔣清桃
      邱宥鈞 
      胡嘉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苗栗縣玉清宮

法定代理人 魏俊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省苗栗縣玉清宮間請求確認信徒關
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4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之信徒關係存在(共有164
  個身份關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又原告164 人係分別
  確認與被告間之信徒關係存在,依原告164 人主張係訴訟標
  的權利義務為同種類、事實上及法律上之原因為同類,而被
  告為同一宮廟,本件應屬普通共同訴訟,原告所得勝敗互不
  相涉、訴訟利益自屬各別,應分別計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3,000 元。又本件原告146 人既合併共同起訴,其
  訴訟標的價額自應合併計算,故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92,000 元(計算式:3,000 元×164 =492,000 元),扣
  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000 元,應再補繳489,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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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