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24號
原 告 賴紅蓁
楊舒雯
楊舒茗
楊惠名
楊呈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
複代理人 傅鉅垣
被 告 楊啟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上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