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838號
TPDV,108,司促,5838,2019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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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8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 理 人 黃慧婷律師、陳柏元律師、邱馨嫻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杜立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參萬零伍拾貳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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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