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共有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90號
TCDV,108,補,690,2019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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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90號
原   告 謝銘峰 
      林隆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明貞 
被   告 楊秀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依原告所陳報之訴訟標的金額初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982,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對於裁判費之繳納,則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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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