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49號
原 告 巨業正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佳珍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被 告 林皇宮席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協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皇宮席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411,5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258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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