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49號
TCDV,108,補,649,2019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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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49號
原   告 巨業正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佳珍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被   告 林皇宮席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協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皇宮席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411,5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258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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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林皇宮席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業正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