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7年度,2號
CTDM,107,金訴,2,2019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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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金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昶碩



選任辯護人 林清堯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
字第68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昶碩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其中附表一編號1 至3 、5 至9 「主文欄」所示不得易科之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事 實
一、朱昶碩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雄銀行)前員工, 自民國97年10月14日起至101 年12月10日於高雄銀行楠梓分 行服務,負責該分行企業金融授信業務,101 年12月10日起 至105 年12月23日在高雄銀行岡山本洲分行任職,擔任放款 授信業務帳戶管理員,為銀行法第125 條之2 第1 項所稱銀 行職員,明知所經辦任何貸款、帳戶管理案件,均需依據高 雄銀行關於授信業務作業、帳戶管理員等規定辦理,係為他 人處理事務之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忠實執行受 託業務。朱昶碩為解決其個人經濟問題,以填補其資金缺口 ,竟趁其辦理徵、授信等貸款業務及帳戶管理員之機會,在 高雄銀行楠梓分行、岡山本洲分行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朱昶碩知悉高雄銀行楠梓分行授信客戶王進財,於96年11月 8日曾以位於高雄市○○區○○段○○段地號00-00、00-00 號號土地為擔保設定不動產抵押權新臺幣(下同)360 萬元 予高雄銀行,獲核定放款額度300 萬元,而王進財僅分別於 96年12月10日、97年6 月10日及97年8 月25日動用100 萬元 、50萬元及50萬元,合計200 萬元。朱昶碩竟意圖利用此授 信案王進財未動用之授信餘額,基於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 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之犯意 、②偽造私文書後行使之犯意,利用其在上開銀行任職機會 ,佯以王進財名義提出下列各種文件,向高雄銀行楠梓分行 行使,以達向高雄銀行楠梓分行申辦取得貸款之目的: ⑴先於97年10月24日前不詳日期,在不詳地點、利用不知情之 刻印業者偽刻王進財、王文夏及王余惜印章各1 枚、再於97 年10月24日假冒王進財、王文夏(王進財之子,與王進財同 為申貸人)名義向高雄銀行申請授信展期1 年,並在「高雄



銀行授信展期申請書」(偽造簽名、印文枚數,各詳【附表 二】編號1 所示),偽造用以表示申請授信展期用意之私文 書,交予高雄銀行楠梓分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據以行使,使 高雄銀行楠梓分行誤以為真而准許展期,足以損害文件上遭 「偽造印文或簽名」之本人權益、高雄銀行對於審核授信展 期資料之正確性。
⑵繼於97年10月27日(送件日期97年11月4 日)利用王進財於 96年間向高雄銀行楠梓分行申請土地貸款之審核資料,擅自 取得卷內王進財身分證正反面及全民健保卡影本,並假冒王 進財名義在「高雄銀行存摺存款開戶/ 服務業務申請書暨約 定書」、「高雄銀行開戶作業檢核表/ 臨櫃作業關懷客戶提 問表」(偽造簽名、印文枚數,各詳【附表二】編號2 至3 所示),偽造用以表示申請開戶之私文書,朱昶碩並分別於 「高雄銀行存摺存款開戶/ 服務業務申請書暨約定書」之「 親簽核對」欄位、「高雄銀行開戶作業檢核表/ 臨櫃作業關 懷客戶提問表」之「經辦」欄位用印,而不知情之高雄銀行 楠梓分行臨櫃經辦人員基於與朱昶碩業務關係,誤以為朱昶 碩遞交之開戶申請書為真,辦理開戶完畢後,將高雄銀行楠 梓分行所核發王進財之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王 進財高雄銀行帳戶)存摺交由朱昶碩轉交予王進財,惟朱昶 碩卻私自保管使用,並未轉交王進財,嗣後供己領取詐得款 項之用,並足以損害文件上遭「偽造印文或簽名」之本人權 益、高雄銀行對於審核開戶資料之正確性。
朱昶碩再冒用王進財名義,在「撥款申請書」(偽造簽名、 印文枚數,各詳【附表二】編號4 至6 所示),偽造用以表 示申請撥款之私文書,交予高雄銀行楠梓分行不知情之承辦 人員據以行使,分別於97年11月4 日申請撥款25萬元、97年 12月2 日申請撥款25萬元、98年4 月20日申請撥款20萬元既 遂,並將上開3 筆貸款70萬元轉入前述偽冒開立之王進財高 雄銀行帳戶,後由朱昶碩將帳戶內現金領出花用,足以損害 文件上遭「偽造印文或簽名」之本人權益、高雄銀行之財產 及對於審核撥款資料之正確性。該70萬元借款已於98年8 月 3 日由朱昶碩清償完畢,而朱昶碩為避免被他人發現冒貸, 已將偽刻之王進財、王文夏及王余惜印章各1 枚丟棄。 ㈡朱昶碩知悉高雄銀行楠梓分行授信客戶張秀君,於95年2 月 10日曾以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不動產(坐落於○ ○區○○段000-000地號土地)為擔保,設定不動產抵押權 1200萬元予高雄銀行,惟張秀君貸款清償後並未辦理抵押權 塗銷。朱昶碩竟意圖利用此授信案張秀君貸款清償後並未辦 理抵押權塗銷,基於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



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之犯意、②偽造私文書 後行使之犯意,利用其在上開銀行任職機會,佯以張秀君名 義提出下列各種文件,向高雄銀行楠梓分行行使,以達向高 雄銀行楠梓分行申辦取得貸款之目的:
朱昶碩先於98年5 月27日前不詳日期,在不詳地點、利用不 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張秀君印章1 枚,於98年5 月27日假冒 張秀君名義向高雄銀行申請授信展期及申請房屋修繕200 萬 元貸款,並在「高雄銀行授信展期申請書」(偽造簽名、印 文枚數,各詳【附表三】編號1 所示,原申請書嗣後已遭被 告抽換,現存文件之申請人欄空白),偽造用以表示申請授 信展期及申請房屋修繕貸款用意之私文書,並利用職務上機 會辦理徵信作業,調取張秀君前揭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不動產資料,直接沿用前次貸款不動產價值評估之金額 ,連同上開偽造之私文書交予高雄銀行楠梓分行不知情之承 辦人員據以行使,經高雄銀行楠梓分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逐 級審核後,於98年6 月3 日准予核貸200 萬元,足以損害文 件上遭「偽造印文或簽名」之本人權益、高雄銀行對於審核 授信展期及貸款資料之正確性。
朱昶碩隨即於98年6 月5 日(申請日期98年6 月10日)利用 張秀君於95年間向高雄銀行楠梓分行申請房屋抵押貸款之審 核資料,擅自取得卷內張秀君身分證正反面及駕照影本,並 假冒張秀君名義在「高雄銀行存摺存款開戶/ 服務業務申請 書暨約定書」、「高雄銀行開戶作業檢核表/ 臨櫃作業關懷 客戶提問表」(偽造簽名、印文枚數,各詳【附表三】編號 2 至3 所示),偽造用以表示申請開戶之私文書,朱昶碩並 分別於「高雄銀行存摺存款開戶/ 服務業務申請書暨約定書 」之「親簽核對」欄位、「高雄銀行開戶作業檢核表/ 臨櫃 作業關懷客戶提問表」之「經辦」欄位用印,而不知情之高 雄銀行楠梓分行臨櫃經辦人員基於與朱昶碩業務關係,誤以 為朱昶碩遞交之開戶申請書為真,辦理開戶完畢後,將高雄 銀行楠梓分行所核發張秀君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張秀君高雄銀行帳戶)存摺交由朱昶碩轉交予張秀君,惟 朱昶碩卻私自保管使用,並未轉交張秀君,嗣後供己領取詐 得款項之用,並足以損害文件上遭「偽造印文或簽名」之本 人權益、高雄銀行對於審核開戶資料之正確性。 ⑶朱昶碩隨即假冒張秀君名義,在「放款借據(房屋貸款專用 )」、「放款借據契約影本收執聯」、「宣告書(房屋貸款 專用)」(偽造簽名、印文枚數,各詳【附表三】編號4 至 6 所示),偽造用以表示申請撥款之私文書,朱昶碩並於「 放款借據(房屋貸款專用)」之「印鑑核對」欄位用印完成



對保程序,連同上開偽造之私文書交予高雄銀行楠梓分行不 知情之承辦人員據以行使,經高雄銀行楠梓分行不知情之承 辦人員逐級審核後,於98年6 月10日撥款200 萬元入前述朱 昶碩私自以張秀君名義開立之高雄銀行楠梓分行帳戶,朱昶 碩再分多次提領現金,用以清償冒用王進財名義貸款之70萬 元,餘多數資金轉帳至朱昶碩所有元大銀行永康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號活存證券帳戶內,用於投資股票, 足以損害文件上遭「偽造印文或簽名」之本人權益、高雄銀 行之財產及對於審核貸款及撥款資料之正確性。上開200 萬 元借款已於98年10月1 日由朱昶碩清償完畢,而朱昶碩為避 免被他人發現冒貸,除將偽冒張秀君簽名、蓋章之「高雄銀 行授信展期申請書」抽換為無申請人簽名及蓋章之申請書併 卷外,亦在後述㈢、㈣假冒高佳君名義之貸款案完成後,將 偽刻之張秀君印章1 枚丟棄。
㈢於98年9 月間,朱昶碩以銀行須辦理車輛強制險及買賣外幣 業務績效為由,透過配偶倪嘉勵向不知情之友人高佳君商借 身分證及健保卡,高佳君基於幫助朱昶碩業績需要,遂提供 個人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予倪嘉勵,再交由朱昶碩使用,朱 昶碩取得高佳君上開證件資料後,基於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之犯 意、②變造公文書後行使之犯意、③偽造私文書後行使之犯 意,利用其在上開銀行任職機會,佯以高佳君名義提出下列 各種文件,向高雄銀行楠梓分行行使,以達向高雄銀行楠梓 分行申辦取得貸款之目的:
朱昶碩先於98年9 月18日前不詳日期,在不詳地點、利用不 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高佳君印章1 枚,繼而影印楠梓地政事 務所「○○區○○段000-0建號」(前揭張秀君未辦理抵押 權塗銷之不動產)之建物登記謄本後,將「建物他項權利部 」項下「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欄位變更為張秀君高佳君 (原件該欄位僅張秀君,該變造土地登記謄本嗣後已遭被告 抽換,現存文件為正常文件),足以損害地政機關對於地政 資料管理之正確性,目的係再以該筆不動產抵押權登記擔保 張秀君高佳君之300 萬元借款。
朱昶碩繼於98年9 月18日假冒高佳君名義向高雄銀行申請30 0 萬元貸款,並在「高雄銀行授信/ 展期申請書」、「放款 借據(房屋貸款專用)」、「其他特約事項書(消費者貸款 專用)」、「切結書」、「高雄銀行個人資料表(高佳君張秀君)」(偽造簽名、印文枚數,各詳【附表四】編號2 至7 所示),偽造用以表示申請貸款及保證用意之私文書, 連同上開變造建物登記謄本、偽造之私文書交予高雄銀行楠



梓分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據以行使,經高雄銀行楠梓分行不 知情之承辦人員逐級審核後,於98年10月1 日准予核貸300 萬元,足以損害文件上遭「偽造印文或簽名」之本人權益、 高雄銀行對於審核貸款資料之正確性。
朱昶碩並於98年9 月28日利用高佳君之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 ,並假冒高佳君名義在「高雄銀行存摺存款開戶/ 服務業務 申請書暨約定書」(偽造簽名、印文枚數,各詳【附表四】 編號8 所示),偽造用以表示申請開戶之私文書,朱昶碩並 於「高雄銀行存摺存款開戶/ 服務業務申請書暨約定書」之 「親簽核對」欄位用印,而不知情之高雄銀行楠梓分行臨櫃 經辦人員基於與朱昶碩業務關係,誤以為朱昶碩遞交之開戶 申請書為真,辦理開戶完畢後,將高雄銀行楠梓分行所核發 高佳君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高佳君高雄銀行帳 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由朱昶碩轉交予高佳君,惟朱昶 碩假冒高佳君名義在該申請書「領用密碼單簽章欄」簽章( 偽造簽名、印文枚數,各詳【附表四】編號8 所示),偽造 用以表示親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之私文書,而私自保管使 用,並未轉交高佳君,嗣後供己領取詐得款項之用,並足以 損害文件上遭「偽造印文或簽名」之本人權益、高雄銀行對 於審核開戶、收受存摺、金融卡及密碼資料之正確性。 ⑷因當時高雄銀行新規定,承辦人不能辦理對保,故朱昶碩擅 自拿取放款部門同事歐文進(起訴書誤載為「歐文晉」)之 職章,在「放款借據(房屋貸款專用)」之「核對人欄」內 蓋章(盜蓋印文枚數,詳【附表四】編號8 所示),偽造用 以表示歐文進已辦理對保事實,經高雄銀行楠梓分行不知情 之承辦人員逐級審核朱昶碩假冒高佳君名義申請之上開貸款 ,於98年10月1 日核撥300 萬元入前述朱昶碩私自以高佳君 名義開立之高雄銀行楠梓分行帳戶,足以損害文件上遭「盜 蓋印文」、「偽造印文或簽名」之本人權益、高雄銀行之財 產及對於審核貸款及撥款資料之正確性。朱昶碩取得300 萬 貸款後,其中200 萬元用於償還其於98年6 月10日冒用張秀 君名義申貸之200 萬元,餘以ATM 提款、現金提領等方式領 取出花用,該筆貸款為期15年,朱昶碩均有正常繳納本息, 截至107 年9 月13日尚欠款263 萬8,464 元,而朱昶碩為避 免被他人發現冒貸,亦在後述㈣假冒高佳君名義之貸款案完 成後,將偽刻之高佳君印章1 枚丟棄。
朱昶碩為免上開以張秀君高佳君保證人之事跡敗露,竟基 於無故刪除他人電腦電磁紀錄之犯意,於100 年7 月7 日利 用高雄銀行楠梓分行內部專用終端機登入個人帳號及密碼, 登入該行「徵授信系統(E-LOAN)」後,將張秀君上開300



萬元保證人建檔紀錄刪除,再通過高雄銀行資訊處上傳內部 保證人建檔資料給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 ,影響高雄銀行對於授信案保證人管理及聯徵中心信用資訊 管理之正確性。
朱昶碩另基於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 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之犯意、②偽造、變造私文書 後行使之犯意、③偽造特種文書後行使之犯意、④偽造公文 書後行使之犯意,利用其在上開銀行任職機會,佯以高佳君 名義提出下列各種文件,向高雄銀行楠梓分行行使,以達向 高雄銀行楠梓分行申辦取得貸款之目的:
朱昶碩先於100 年7 月11日前不詳日期上網下載「行政院青 年輔導委員會研習時數證書」及「高雄市私短期補習班立案 證書」範本,偽造高佳君參加研習時數證明及短期補習班立 案核准證書,隨即於100 年7 月11日假冒高佳君名義向高雄 銀行申請80萬元青年創業貸款,並在「高雄銀行授信/ 展期 申請書」、「高雄銀行個人資料表(高佳君)」(偽造簽名 、印文枚數,詳【附表伍】編號3 至4 所示),偽造用以表 示申請貸款用意之私文書,同時另以前述張秀君之高雄市○ ○區○○路000 號不動產為擔保辦理增貸,使青年創業貸款 在有擔保品之情形下,較易通過,朱昶碩為使張秀君之聯徵 資料無查詢紀錄,於查詢保證人張秀君聯徵中心資料時,係 以張秀君姓名建檔,卻鍵入朱麗香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 號查詢,並列印出來朱麗香聯徵查詢資料後,再剪貼 張秀君名字黏貼覆蓋在該份聯徵資料被查詢人朱麗香姓名, 影印作為張秀君之聯徵查詢資料,變造張秀君徵審資料(嗣 後已遭朱昶碩抽走,現存文件已無該份文件),連同上開偽 造之「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研習時數證書」、「高雄市私 立短期補習班立案證書」,交予高雄銀行楠梓分行不知情之 承辦人員據以行使,經高雄銀行楠梓分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 逐級審核後,於100 年8 月8 日准予核貸80萬元,足以損害 文件上遭「偽造印文或簽名」之本人權益、行政院青年輔導 委員會對於研習時數管理、高雄市政府對私立短期補習班管 理、高雄銀行對於審核貸款資料之正確性。
⑵該筆申貸案於100 年8 月9 日經高雄銀行楠梓分行核撥2 筆 各40萬元共80萬元,朱昶碩並在「放款借據(消費者貸款專 用)」(40萬元、40萬元,偽造簽名、印文枚數,詳【附表 五】編號6 至7 所示),偽造用以表示申請貸款及保證用意 之私文書,交予高雄銀行楠梓分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據以行 使,高雄銀行楠梓分行遂核撥80萬入前述朱昶碩私自以高佳 君名義開立之高雄銀行楠梓分行帳戶,足以損害文件上遭「



偽造印文或簽名」之本人權益、高雄銀行之財產及對於審核 撥款資料之正確性。該2 筆貸款朱昶碩每月支付利息,截至 107 年9 月13日尚分別欠款25萬9,335 元、25萬9,335 元( 合計;51萬8,670 ),而朱昶碩為避免被他人發現冒貸,已 將偽刻之高佳君印章1 枚丟棄。
朱昶碩利用向黃啟祥推銷信用卡時,取得黃啟祥之身分證及 健保卡後,基於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 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之犯意、②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之犯意、③偽造私文書後行使之犯意之犯意,利用其在上 開銀行任職機會,佯以黃啟祥名義提出下列各種文件,向高 雄銀行楠梓分行行使,以達向高雄銀行楠梓分行申辦取得貸 款之目的:
朱昶碩另於101 年8 月21日前不詳日期,在不詳地點、利用 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黃啟祥印章1 枚。而朱昶碩前於85年 9月6日提供倪嘉勵所有之高雄市○○區○○○街000號0000 樓之00房地為擔保,於高雄銀行楠梓分行辦理行員房屋貸款 ,尚欠118 萬4783元,高雄銀行楠梓分行因而無法開立清償 證明及交付「他項權利證明書」給朱昶碩辦理抵押權塗銷登 記,惟朱昶碩為假冒黃啟祥名義辦理貸款,先於101 年8 月 17日前不詳日期,誤導時任高雄銀行楠梓分行襄理林豊堯認 為朱昶碩行員貸款案已清償完畢,清償證明書內容有誤,經 林豐堯蓋立校正章後,朱昶碩再於101 年8 月17日持校正後 清償證明書往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岡山地政事務所(以下稱岡 山地政事務所)以貸款已清償完畢為由,申請辦理倪嘉勵前 述不動產抵押權塗銷,並填具遺失「他項權利證明書」切結 書,用以表示「他項權利證明書」業已遺失之意,以營造該 筆不動產沒有他項權利設定之假象,使岡山地政事務所不知 情之承辦公務員,依土地登記法規定為形式審查,除辦理不 動產抵押權塗銷,並將倪嘉勵前述不動產「他項權利證明書 」遺失之不實事項登記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地 政機關對於土地登記事項之正確性,目的係再以該筆倪嘉勵 前述不動產辦理抵押權登記擔保黃啟祥之160 萬元借款。 ⑵朱昶碩於101 年8 月21日假冒黃啟祥名義向高雄銀行申請16 0 萬元貸款,並在「高雄銀行個人資料表」、「高雄銀行授 信/ 展期申請書」、「銀行法第33條之3 同一關係人資料表 」、「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 事項書(個人貸款專用)」、「放款借據(其他個人貸款專 用)」(盜蓋印文枚數、偽造簽名、印文枚數,各詳【附表 六】編號1 至6 所示),偽造用以表示申請貸款及保證用意 之私文書,交予高雄銀行楠梓分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據以行



使,經高雄銀行楠梓分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逐級審核後,於 101 年8 月23日准予核貸160 萬元,足以損害文件上遭「盜 蓋印文」、「偽造印文或簽名」之本人權益、高雄銀行對於 審核貸款、撥款資料之正確性。
朱昶碩隨即於101 年8 月28日利用黃啟祥之身分證及健保卡 ,並假冒黃啟祥名義在「高雄銀行存摺存款開戶/ 服務業務 申請書暨約定書」(偽造簽名、印文枚數,各詳【附表六】 編號7 所示),偽造用以表示申請開戶之私文書,朱昶碩並 於「高雄銀行存摺存款開戶/ 服務業務申請書暨約定書」之 「親簽核對」欄位用印,而不知情之高雄銀行楠梓分行臨櫃 經辦人員基於與朱昶碩業務關係,誤以為朱昶碩遞交之開戶 申請書為真,辦理開戶完畢後,將高雄銀行楠梓分行所核發 黃啟祥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啟祥高雄銀行帳 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由朱昶碩轉交予黃啟祥,惟朱昶 碩假冒黃啟祥名義在該申請書「領用密碼單簽章欄」簽章( 偽造簽名、印文枚數,各詳【附表六】編號7 所示),偽造 用以表示親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之私文書,而私自保管使 用,並未轉交黃啟祥,嗣後供己領取詐得款項之用,並足以 損害文件上遭「偽造印文或簽名」之本人權益、高雄銀行對 於審核開戶、收受存摺、金融卡及密碼資料之正確性。 ⑶朱昶碩偽冒黃啟祥名義申請之上開貸款,經高雄銀行楠梓分 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逐級審核,於101 年8 月29日核撥160 萬元入前述朱昶碩私自以黃啟祥名義開立之高雄銀行楠梓分 行帳戶,足以損害高雄銀行之財產,截至107 年9 月13日該 筆貸款尚欠130 萬1,690 元,偽刻之黃啟祥印章1 枚在後述 ㈦、㈧假冒黃啟祥名義之貸款案完成後,為法務部調查局高 雄市調查處(下稱高雄市調查處)執行搜索時扣得(詳後述 )。
朱昶碩於101 年12月12日調任高雄銀行岡山本洲分行,102 年11月7 日,朱昶碩即將黃啟祥前述160 萬元貸款案轉籍至 高雄銀行岡山本洲分行,另基於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之犯意、② 變造公文書後行使之犯意、③偽造、變造私文書後行使之犯 意,利用其在上開銀行任職機會,佯以黃啟祥名義提出下列 各種文件,向高雄銀行楠梓分行行使,以達向高雄銀行岡山 本洲分行申辦取得貸款之目的:
朱昶碩為以上述倪嘉勵所有之高雄市○○區○○○街000 號 00樓之00房地為擔保,辦理增貸80萬元,且為配合增貸需要 ,朱昶碩於102 年1l月8 日(起訴書誤載為102 年1 l 月13 日)變造岡山地政事務所「○○區○○○段0000- 0000地號



」、「○○區○○○段00000建號」之土地登記謄本,將「 所有權人」欄位均變更為黃啟祥(原件該欄位均為倪嘉勵) ,足以損害地政機關對於地政資料管理之正確性,目的係再 以該筆不動產擔保黃啟祥之增貸80萬元借款。又因增貸80萬 元,貸款額度240 萬元已超過該擔保品之放款值182 萬2,73 0 元,而黃啟祥前次160 萬元貸款之不動產價值評估日未滿 一年,可直接沿用前次不動產價值評估之金額,故朱昶碩以 抽換前次(lOl 年)辦理160 萬貸款之授信審核表方式,重 新製作鑑估日期101 年8 月22日之土地房屋調查評定表,將 每建坪估價由原101 年公告現值每坪6 萬5,000 元變更為每 坪8 萬5,000 元(102 年公告現值),放款值遂由原有182 萬2,730 元提高為238 萬3,570 元,再將變造後之文件重新 併入原160 萬元授信卷內,再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楠 梓分行經理林豊堯、副理洪斌席及經理吳維民等個人印鑑章 各1 枚,重新製作不實之「土地房屋調查評定表」(偽造印 文枚數,各詳【附表七】編號3 所示)。
朱昶碩於同日假冒黃啟祥名義向高雄銀行申請增貸80萬元貸 款,並在「高雄銀行授信/ 展期申請書」、「土地、建築改 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書(個人貸款專 用)」、「放款借據(其他個人貸款專用)」(盜蓋印文枚 數、偽造簽名、印文枚數,各詳【附表七】編號4 至7 所示 ),偽造用以表示申請貸款及保證用意之私文書,連同上開 變造土地登記謄本、偽造之私文書交予高雄銀行岡山本洲分 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據以行使,經高雄銀行岡山本洲分行不 知情之承辦人員逐級審核後,於102 年11月13日准予增貸80 萬元,足以損害文件上遭「盜蓋印文」、「偽造印文或簽名 」之本人權益、高雄銀行對於審核貸款、撥款資料之正確性 。
朱昶碩隨即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楊瑞榮之職章1 枚, 在「放款借據(其他個人貸款專用)」之「核對人欄」內蓋 章(盜蓋印文枚數,詳【附表七】編號7 所示),偽造用以 表示楊瑞榮已辦理對保事實,經高雄銀行岡山本洲分行不知 情之承辦人員逐級審核朱昶碩假冒黃啟祥名義申請之上開貸 款,於102 年11月13日核撥80萬元入前述朱昶碩私自以黃啟 祥名義開立之高雄銀行楠梓分行帳戶,足以損害高雄銀行之 財產,作為朱昶碩日常開銷、償還其他貸款或投資股票使用 ,截至107 年9 月13日該筆貸款尚欠64萬5,142 元,而朱昶 碩為避免被他人發現冒貸,除將偽刻之林豊堯洪斌席、吳 維民印章各1 枚丟棄,亦在後述㈧假冒黃啟祥名義之貸款案 完成後,將偽刻之楊瑞榮印章1 枚丟棄。




朱昶碩於103 年10月27日以辦信用卡衝業績為由,向黃啟祥 借得身分證、健保卡等證件影本及服務於台灣國際造船股份 有限公司之工作證明文件後,基於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之犯意、 ②偽造私文書後行使之犯意,利用其在上開銀行任職機會, 佯以黃啟祥名義提出下列各種文件,向高雄銀行楠梓分行行 使,以達向高雄銀行岡山本洲分行申辦取得貸款之目的: ⑴朱昶碩於103 年10月27日假冒黃啟祥名義向高雄銀行申請40 萬元貸款,並在「高雄銀行個人消費性信用貸款借款契約」 、「高雄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告 知書」、「高雄銀行個人消費性信用貸款借款契約(分期攤 還費用)」、「與高雄銀行有利害關係人資料查詢結果」、 「契約重要內容及風險揭露宣告書(個人戶授信專用)」( 偽造簽名、印文枚數,各詳【附表八】編號1 至5 所示), 偽造用以表示申請貸款用意之私文書,交予高雄銀行岡山本 洲分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據以行使,經高雄銀行岡山本洲分 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逐級審核後,於103 年10月31日准予核 貸40萬元,足以損害文件上遭「偽造印文或簽名」之本人權 益、高雄銀行對於審核貸款、撥款資料之正確性。 ⑵朱昶碩隨即以前述㈦⑶偽刻楊瑞榮之職章1 枚,在「高雄銀 行個人消費性信用貸款借款契約(分期攤還費用)」之「核 對人欄」內蓋章(盜蓋印文枚數,詳【附表八】編號所示) ,偽造用以表示楊瑞榮已辦理對保事實,經高雄銀行岡山本 洲分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逐級審核朱昶碩假冒黃啟祥名義申 請之上開貸款,於103 年11月4 日核撥40萬元入前述朱昶碩 私自以黃啟祥名義開立之高雄銀行楠梓分行帳戶,足以損害 高雄銀行之財產,截至107 年9 月13日該筆貸款尚欠21萬9, 628 元,而朱昶碩為避免被他人發現冒貸,在假冒黃啟祥名 義之貸款案完成後,即將偽刻之楊瑞榮印章1 枚丟棄。 ㈨朱昶碩自104 年5 月起,利用擔任高雄銀行岡山本洲分行帳 戶管理員職務機會,明知高雄銀行收取之帳戶管理費及貸款 開辦費用較一般民營銀行所收費用為低,竟分別基於①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 行之財產之犯意、②偽造私文書後行使之犯意,分別向寵物 王朝有限公司鑫鉅鋒實業有限公司夢之森國際有限公司智富機械有限公司超刃工具有限公司、勤豐工業有限公 司、志耀機械有限公司勤云企業有限公司等8 間公司,以 貸款違約金、開辦費及浮報信保基金費用等為由,超收申辦 企業金融手續費款,該8 間公司即分別以取款條、現金或轉 帳方式付費,朱昶碩則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高雄銀行



岡山本洲分行之分行戳章1 枚(外觀為橢圓形、外圈為「高 雄銀行」、「高雄市○○區○○路00號」、內圈字樣為「岡 山本洲分行⑵」,並假冒高雄銀行岡山本洲分行名義,自行 以手開收據(偽造印文枚數,各詳【附表十】編號1 至8 所 示,朱昶碩為避免被他人發現超收費用,嗣後已將偽刻之高 雄銀行岡山本洲分行之分行戳章1 枚丟棄),偽造用以表示 收受客戶款項用意之私文書,交予授信客戶據以行使。而前 揭客戶應支付之規費款項,部分確實轉入高雄銀行岡山本洲 分行信保基帳戶內,超額收取之規費由朱昶碩辦理轉匯至前 述假冒黃啟祥開立之高雄銀行楠梓分行帳戶或前述假冒開高 佳君開立之高雄銀行楠梓分行帳戶,不法利益合計171 萬 2871元(各超收費用均由高雄銀行於106 年3 月23日分別匯 還各公司),明細如次:
寵物王朝有限公司部分:
104 年5 月18日超收13萬1,740 元,轉匯至黃啟祥高雄銀行 帳戶、104 年7 月28日超收2 萬5,300 元以現金存入黃啟祥 高雄銀行帳戶。
鑫鉅鋒實業有限公司部分:
104 年11月11日超收4 萬9,260 元轉匯至高佳君高雄銀行帳 戶、105 年9 月20日超收2 萬元轉帳至黃啟祥高雄銀行帳戶 。
夢之森國際有限公司部分:
105 年3 月11日超收2 萬1,571 元現金、105 年6 月8 日超 收4 萬3,000 元,並轉匯至高佳君高雄銀行帳戶。 ⑷智富機械公司部分:
104 年5 月11日超收13萬317 元現金、105 年4 月18日超收 8 萬元現金、105 年4 月26日超收6 萬9,150 元現金、105 年6 月15日超收12萬5,000 元現金,並以現金存11萬3,000 元至黃啟祥高雄銀行帳戶、105 年6 月17日超收5 萬4,600 元,並存入高佳君高雄銀行帳戶、105 年6 月24日超收9 萬 9,100 元及18萬900 元,合計28萬元,並轉帳15萬9,000 元 至黃啟祥高雄銀行帳戶,轉帳3 萬元至金成鴻消防實業有限 公司000000000 號帳戶( 金成鴻公司是朱昶碩居住的茵郡大 樓社區消承包商,該筆3 萬元是用於支付大樓消防設備維護 費) ,另外9 萬9,100 元現金則自行留用、105 年7 月14日 超收13萬430 元,並匯款12萬5,730 元至黃啟祥高雄銀行帳 戶、105 年7 月22日超收9 萬255 元,並以現金存入2 萬 7,315 元至高佳君高雄銀行帳戶,另以現金存入6 萬2,940 元至黃啟祥高雄銀行帳戶、105 年12月8 日超收9 萬6,500 元現金。




超刃工具有限公司部分:
105 年8 月24日超收1 萬4,380 元,並以現金存入高佳君高 雄銀行帳戶。
勤豐工業有限公司部分:
105 年8 月31日超收8,520 元,並轉帳存入高佳君高雄銀行 帳戶、105 年11月18日超收1 萬9,517 元,並轉帳存入高佳 君高雄銀行帳戶。
志耀機械有限公司部分:
105 年9 月6 日超收6 萬1,574 元,並轉帳至高佳君高雄銀 行帳戶、105 年10月13日超收9 萬3,963 元,並現金存入6 萬6,340 元至高佳君高雄銀行帳戶。
勤云企業有限公司部分:
104 年8 月6 日超收10萬7,094 元現金、105 年11月25日超 收6 萬700 元現金。
二、嗣因高雄銀行發現授信案件異常,經內部專案查核後向高雄 市調查處報案,嗣經高雄市調查處於106 年6 月2 日持本院 核發之搜索票至朱昶碩位於高雄市○○區○○○街000號00 樓之00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十一】所示之物。三、案經高雄銀行訴由高雄市調查處移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 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 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15 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判決所 引用之各項證據資料,其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 、書面陳述者,業據審判長於調查證據程序中逐一提示並告 以要旨,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知該等證據為被告以外 之人之審判外陳述,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 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與本案犯罪事實有關連性 ,且無不當取得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證據亦屬適當, 依前揭規定,自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二、其餘憑以認定本案之非供述證據(詳後述),查無違反法定 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



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調查局詢問、偵查及審理時均坦 承不諱(【卷證簡稱如附表十二所示】他二卷一第10至 19頁;偵卷第109 至114 頁;院卷第67至68頁、第255 頁、第297 頁、第456 至458 頁),復有下列供述證據 及非供述證據可資佐證:
1、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證人李文昌王文夏、張 秀君、高佳君黃啟祥廖學富倪嘉勵及告訴代理人 黃美娟分別於調查局詢問、偵查及審理時之證述或陳述 相符(他一卷第2 頁,他二卷二第169 至173 頁、第20 7 至209 頁、第243 至250 頁、第271 至276 頁,他二 卷三第3 至7 頁、第55至58頁、第115 至117 頁;偵卷 第51至55頁、第58至61頁;院卷第300 至301 頁)。 2、並有高雄銀行106 年1 月12日高銀密法遵字第10600000 39號函暨高雄銀行106 年1 月4 日專案查核報告、高雄 市調查處106 年8 月24日高市法字第10668570650 號刑 事案件移送書、高雄銀行107 年09月18日高銀密法遵字 第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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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雄銀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成鴻消防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鉅鋒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夢之森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超刃工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富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志耀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寵物王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勤豐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勤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鋒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王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