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23號
TYDV,108,補,323,2019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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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23號
原   告 黃美女 
 
上列原告與被告御品服務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37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46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
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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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御品服務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