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562號
TYDV,108,司促,7562,2019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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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56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邱玉萍 
債 務 人 張甄妮(原名:張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參佰肆拾參
  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柒萬肆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二年八月十六日起至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起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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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