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692號
PTDV,108,司促,3692,2019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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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6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聲請人與潘柏 、潘素月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為電子遞狀案件,其中債務人潘柏 姓名因字型
  特殊無法顯示,故請具狀陳明本件債務人是否即為潘柏 、
  潘素月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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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