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宏觀視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文昌
代 理 人 廖美月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12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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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本件支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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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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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高登廚櫃有│陽信商業│空白 │106年10月15日 │153,300元 │AE9713955 │
│ │限公司 │銀行羅東│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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