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8年度,828號
PCEV,108,板小,828,201904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82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 


被   告 吳宇謙(原名吳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8 年4月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053元,及其中新臺幣20,000元自民國93年10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昱平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