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等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刑事),台附字,107年度,11號
TPSM,107,台附,11,2019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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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 年度台附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謝藝彤
      郭育銘
      蔡洧泰
      翁靜如
      朱建毓
      林孟輝
      林麗容
      林君澤
      游育菁
      劉沛晴
      游佳業(原名游士誼)
      胡雅雯
      趙偉翔
      劉志偉
      黃曳樊
      李昇珈
      楊秀滿
      王岑方
      周雅琦
      蔡博丞
      廖柏琪
      楊培欣
      許若玲
      卓志霖
      鄭武順
      謝麗櫻
      鄭世玉
      徐佳美
      凃麗文
      朱姵穎
      林映辰
      張志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文律師
被 上訴人 鼎昌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育昌
被 上訴人 邱雅文
      廖偉先
      劉智捷
      楊捷順
      林秉璋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銀行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
國107年6月27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年度重附民
上字第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楊育昌邱雅文及檢察官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0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王 國 棟
法官 李 釱 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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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昌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