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08年度,107號
PDEV,108,斗小,107,2019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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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斗小字第107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邱柏智
被   告 李進財
訴訟代理人 李建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壹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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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