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8年度,236號
TPHV,108,抗,236,201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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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236號
抗 告 人 熲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明智 
相 對 人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秋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
月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0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固為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明定,然法院為停止執行之裁定者 ,並非當然發生停止執行之效果,以提供擔保為停止執行之 條件者,在債務人提供擔保前,並不發生停止執行之效力( 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3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法院 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命債務人供擔保後 停止強制執行,其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原屬於 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如已斟酌債權人因停止強制執行不當 所應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即非當事人所可任意指摘(最 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16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二、原審以本件相對人業於民國(下同)107年10月12日對原法 院106年度司執字第23236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 件)執行標的物中關於附表一所示動產(下稱系爭動產)主 張為其所有,對抗告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案號:原法院 107年度訴字第2591號,下稱系爭異議之訴),並向原法院 聲請停止執行。嗣經原審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 命相對人以新臺幣(下同)1,232,617元供擔保後,准予於 系爭異議之訴判決確定或撤回前暫予停止執行,抗告人聲明 不服,提起抗告。查,抗告人及其餘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等人對債務人順麟印染股份有限公司於系爭執行 事件向原法院之系爭執行事件所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共 計為67,838,538元(詳如附表二),經抗告人及其他債權人



先後各以言詞或書面向原法院陳明在卷。相對人提起系爭異 議之訴事件主張系爭動產所有權之價值,經原法院民事執行 處送請鑑價後,鑑定結果認附表一所示動產之價值總計為5, 689,000元,有原法院民事執行處107年8月30日桃院豪鳳106 年度司執字第23236號函可參(見原審卷第15頁至第17頁) 。原審斟酌系爭執行事件之債權額,高於附表一所示動產之 價值,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若不停止,抗告人及其 餘債權人仍無從因附表一所示動產而全額受償,是於計算抗 告人及其餘債權人因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停止所受 損害,認應以如附表一所示動產之價值為基準,而非以全部 債權額為據,尚非無據。是以,本件相對人聲請供擔保停止 系爭執行事件就附表一所示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如經 法院准許,可能造成抗告人及其餘債權人之最大損失,自應 係相對人無法即時利用受償5,689,000元,從事創造利益( 如將受償金額另行出借,獲取利息等)之損失。次查,原審 以系爭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已逾150萬元,屬得上訴第 三審之事件,按辦案期間4年4月計算抗告人及其餘債權人可 能遭受之損害,酌定命相對人供擔保1,232,617元後,系爭 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系爭異議之訴終結前應暫予停 止,尚屬合理。揆諸前揭說明,原裁定酌定之前開擔保金額 ,即非抗告人所可任意指摘。抗告人未具體指摘原裁定有何 不當或違誤之處,僅泛稱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其抗告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附表一:(如桃園地法院民事執行處107年8月30日桃院豪鳳106 年度司執字第23236號函所附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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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編號│查封物品名稱 │數量│鑑定價格(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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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定型機E107 │1台 │4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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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定型機004 │1台 │54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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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定型機 │1台 │645,000元 │
├────┼────────────┼──┼───────────┤
│ 06 │染色機 │3台 │69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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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染色機 │1台 │25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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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 │染色機 │1台 │17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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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染色機 │1台 │2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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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日紅事業噴流式連續搖粒機│2台 │2,7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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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計│5,68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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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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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權人 │原聲請執行或參與分配案號│ 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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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熲原股份有限公司 │106年度司執字第23236號 │2,291,5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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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05年度司執字第415號併入│14,156,953元 │
│ │公司 │105年度司執字第35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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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司執字第23236號 │1,038,000元 │
│ │ │107年度司執字第2604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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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107年度司執字第26509號 │2,713,251元 │
│ │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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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106 年度司執字第23236 號│本金14,833,129元,及自106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 │有限公司 │併入106年度司執字第23236│,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625計算之利息,暨自106年3 │
│ │ │號 │月20日起至106年4月20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 │ │ │自106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 │ │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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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107年度司執字第42722號,│22,014,743元 │
│ │有限公司 │併入106年度執字第23236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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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07年度司執字第50299號 │10,393,305元 │
│ │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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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鴻寶興業有限公司 │107 年度司執字第8562號 │397,5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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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麟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寶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熲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