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644號
ULDM,106,訴,644,20190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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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64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久代貿易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黃永田


被   告 曾鈺媜 

上 二 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王英傑律師
被   告 台灣漢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林彥偉


被   告 陳秋信



上 三 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楊慧娟律師
被   告 廖金來


      廖宏桂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
第1885號、第3206號、第3474號、第4089號、第4525號),被告
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
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永田】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於緩刑期間內,向執行檢察官指



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4、至、附表四、附表五編號1至7、9、、至、附表六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肆仟玖佰肆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曾鈺媜】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於緩刑期間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4、至、附表四編號3至9、附表五編號、至、附表六編號4至所示之物,均沒收。【林彥偉】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4、至、附表四編號3至9、附表五編號、至、附表六編號4至所示之物,均沒收。【陳秋信】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4、至、附表四編號3至9、附表五編號、至、附表六編號4至所示之物,均沒收。【廖宏桂】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均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至8、至、附表四編號3至9、附表五編號、至、附表六編號4至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捌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久代貿易有限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台灣漢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扣案之支票拾紙,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廖金來】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
廖金來】其餘被訴部分(事實欄三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黃永田於民國105 年1 月間即為址設雲林縣○○鎮○○街00 號久代貿易有限公司(下稱久代公司)之實際經營者(當時 久代公司代表人為曾火炎,於106 年9 月5 日變更為黃永田 ),負責實際經營久代公司之業務,為該公司之從業人員; 曾鈺媜黃永田係夫妻關係,共同經營久代公司;久代公司 僅領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並未領有藥品製造許可證或製 造藥品工廠登記。林彥偉係址設臺南市○○區○○000 號之 1 之龍杏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杏公司)及台灣漢 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漢公司)之代表人。陳秋信係 台漢公司董事,於104 年擔任台漢公司總經理迄今。而「龍 杏黃連膠囊」(下稱龍杏黃連膠囊)係龍杏公司向行政院衛 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領有中藥許可證字號衛署成 製第013994號之藥品,登記製造廠係台漢公司。廖金來係址 設雲林縣○○鎮○○路00號春林中藥房之負責人,廖宏桂廖金來之子,負責春林中藥房加工中藥材業務,春林中藥房 亦未領有藥品製造許可證或製造藥品工廠登記。二、黃永田曾鈺媜廖宏桂林彥偉陳秋信均明知欲製造黃 連膠囊以販售予不特定對象,應依藥事法第39條規定,將其 成分、原料藥來源、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 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 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 ,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且製造藥物,應依 藥事法第57條規定,由藥物製造工廠為之,藥物製造工廠, 應依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設立,並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 ,辦理工廠登記;再藥物製造,其廠房設施、設備、組織與 人事、生產、品質管制、儲存、運銷、客戶申訴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應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規定,並經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檢查合格,取得藥物製造許可後,始得製造。而未經 申請領得藥品製造許可證或藥物製造許可所製造之藥品,即 屬偽藥。龍杏黃連膠囊雖係龍杏公司向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 品藥物管理署申請,並領有中藥許可證字號衛署成製第0000 00號之藥品,然登記製造商係台漢公司,僅得由台漢公司於 取得藥物製造許可之工廠製造。竟接續為下列行為:



㈠、黃永田曾鈺媜林彥偉陳秋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製造偽藥、明知為偽藥而販 賣之犯意聯絡,明知台漢公司位在臺南市○○區○○000 號 之1 三廠僅1 樓取得藥物製造許可,2 樓尚未經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檢查合格取得藥物製造許可,自不得於2 樓製造藥物 ,仍由林彥偉於105 年1 月1 日起,以每月新臺幣(下同) 75,000元之代價,將台漢公司位在臺南市○○區○○000 號 之1 三廠2 樓之部分廠區(下稱本案廠區)出租予黃永田曾鈺媜,同意由黃永田曾鈺媜在本案廠區製造龍杏黃連膠 囊,林彥偉並在相關文件簽名,由陳秋信授意不知情之員工 黃心玫,提供龍杏黃連膠囊之製造批號黃永田曾鈺媜黃永田曾鈺媜遂自105 年年初至106 年3 月間,先向不知 情址設高雄市○○區○○街000 號之信大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信大公司,起訴書誤載為高雄市○○區○○街000 號 佳大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應予更正),購買黃連條,並請信 大公司將黃連條載運至台漢公司,再由不知情之員工陳書寶陳秋琴等人將黃連條磨粉後,將黃連粉製造成膠囊,並將 每500 公克、1,000 粒包裝成袋(正面印有:「久代、黃連 、成藥、GMP 廠、品質保證」;背面印有:「黃連、品名: 龍杏黃連膠囊、許可證字號:衛署成製第013994號、委託廠 :龍杏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製造廠:GMP 台灣漢藥生技 股份有限公司、經銷商:久代貿易有限公司」等文字)或罐 (正面印有:「龍杏黃連膠囊、久代」;背面印有:「品名 :龍杏黃連膠囊、製造廠:GMP 台灣漢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許可證字號:衛署成製第013994號、經銷商:久代貿易有 限公司」等文字)後,再由黃永田曾鈺媜進行販賣,使附 表一所示不知情之下游廠商因而陷於錯誤,向黃永田及曾鈺 媜購買上開黃連膠囊,黃永田因此獲得103,550 元。台漢公 司亦因而取得由曾鈺媜開立之面額均為75,000元之支票22紙 ,嗣經兌現12紙,合計900,000 元(另10紙未經兌現,由本 院裁定扣押在案)。
㈡、嗣於105 年9 月間某日,因本案廠區其中1 台磨粉機毀損, 黃永田曾鈺媜廖宏桂竟承前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製造偽藥、明知為偽藥而販賣 之犯意聯絡,於105 年9 月間某日起至106 年3 月9 日遭查 獲時止,由黃永田曾鈺媜向不知情之信大公司陸續進貨約 3 噸之黃連條,並命信大公司將黃連條載運至春林中藥房, 先由廖宏桂以每台斤13元之代價,在春林中藥房內將黃連條 磨粉後,再將黃連粉載運至久代公司位在雲林縣○○鎮○○ 街00號、57號之處所,由不知情之員工林奕嫻李碧洵將前



黃連粉製造成膠囊後,以每500 公克、1,000 粒包裝成袋 (正面印有:「久代、黃連、成藥、GMP 廠、品質保證」; 背面印有:「黃連、品名:龍杏黃連膠囊、許可證字號:衛 署成製第013994號、委託廠:龍杏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製造廠:台灣漢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經銷商:久代貿易有 限公司」等文字)後,再由黃永田曾鈺媜進行販賣,使附 表二所示不知情之下游廠商因而陷於錯誤,向黃永田及曾鈺 媜購買上開黃連膠囊,黃永田因而獲得合計101,390 元,廖 宏桂因而獲得合計65,000元。
三、廖宏桂經營春林中藥房加工中藥材業務,其明知春林中藥房 未領有藥品製造許可證或製造藥品工廠登記,竟與廖金來( 所涉製造偽藥罪部分,業經本院106 年度虎簡字第145 號判 決確定)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製造偽 藥、明知為偽藥而販賣之犯意聯絡,於106 年2 月至3 月間 ,接續在春林中藥房,擅自製造如附表三編號至所示之 偽藥,再以每兩100 元之價格,在春林中藥房販賣予不知情 之消費者,使不知情之消費者因而陷於錯誤,向廖宏桂購買 服用,廖宏桂因而獲得合計13,000元。
四、嗣經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人員先於106 年3 月9 日持 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春林中藥房搜索,扣得如附表三所示 之物品;在久代公司搜索,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品;在久 代公司旁鐵皮倉庫搜索,扣得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品;在台漢 公司搜索,扣得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品。又於同年月15日(起 訴書誤載為14日,應予更正)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分別至 台漢公司搜索,扣得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品;至附表一、二所 示之下游廠商搜索,扣得如附表一、二、八所示之物品,始 查悉上情。
五、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被告黃永田曾鈺媜廖金來廖宏桂林彥偉陳秋信、 久代公司、台漢公司所犯之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 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等 、辯護人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 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 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 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



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 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貳、實體部分:
一、證據名稱:
㈠、被告黃永田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106 年度 他字第750 號卷,下稱他750 卷,第7 頁至第8 頁、第20頁 至第22頁、105 年度他字第1104卷一,下稱他1104卷一,第 82頁至第86頁、第97頁至第101 頁、105 年度他字第1104卷 二,下稱他1104卷二,第59頁至第62頁、106 年度偵字第18 85號卷,下稱偵1885卷,第32頁至第35頁、第43頁至第45頁 、本院卷一第243 頁至第261 頁、第339 頁至第362 頁、第 365 頁至第387 頁、本院卷二第55頁至第66頁、第99頁至第 180 頁)。
㈡、被告曾鈺媜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他750 卷 第20頁至第22頁、他1104卷一第106 頁至第115 頁、偵1885 卷第36頁至第45頁、本院卷一第243 頁至第261 頁、第339 頁至第362 頁、第365 頁至第387 頁、本院卷二第55頁至第 66頁、第99頁至第180 頁)。
㈢、被告廖宏桂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他1104卷 一第64頁至第67頁、第70頁至第74頁、106 年度偵字第4525 號卷,下稱偵4525卷,第75頁至第80頁、本院卷一第243 頁 至第261 頁、第339 頁至第362 頁、第365 頁至第387 頁、 本院卷二第55頁至第66頁、第99頁至第180 頁)。㈣、被告林彥偉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偵1885卷 第4 頁至第6 頁、第9 頁至第12頁、本院卷一第243 頁至第 261 頁、第339 頁至第362 頁、第365 頁至第387 頁、本院 卷二第55頁至第66頁、第99頁至第180 頁)。㈤、被告陳秋信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他1104卷 一第37頁至第47頁、第152 頁至第165 頁、本院卷一第243 頁至第261 頁、第339 頁至第362 頁、第365 頁至第387 頁 、本院卷二第55頁至第66頁、第99頁至第180 頁)。㈥、久代公司、台漢公司及龍杏公司之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春 林中藥房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見106 年度警聲搜字第 178 號卷,下稱聲搜卷一,第18頁、本院卷二第17頁至第23 頁)。
㈦、久代公司藥品許可證號查詢網頁列印資料、販賣業藥商許可 執照(見聲搜卷一第19頁、他750 卷第13頁)。㈧、春林中藥房醫事查詢系統網頁、藥品許可證號查詢網頁列印 資料(見聲搜卷一第12頁至第15頁)。
㈨、中藥許可證查詢資料(見聲搜卷一第22頁至第23頁)。



㈩、信大公司衛生福利部醫事管理系統(見他750 卷第18頁)。、本院106 年度聲搜字第182 號、106 年度聲搜字第207 號搜 索票(見聲搜卷一第104 頁至第106 頁、106 年度聲搜字第 203 號卷,下稱聲搜203 卷,第74頁)。、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廖宏桂)、如附 表三所示之扣押物目錄表(見聲搜卷一第68頁至第77頁)。、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曾鈺媜)、如附 表四、五所示之扣押物目錄表、責付保管書(見聲搜卷一第 78頁至第90頁)。
、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台漢公司)、如 附表六、七所示之扣押物目錄表、責付保管書(見聲搜卷一 第91頁至第98頁、聲搜203 卷第75頁至第79頁)。、信大公司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見他750 卷第11頁)。、本院105 年聲監字第820 號、105 年聲監續字第1244號、10 5 年聲監續字第1395號、105 年聲監續字第1538號、105 年 聲監續字第1672號、106 年聲監續字第71號、106 年聲監續 字第233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 份(偵1885號卷第 46頁至第52頁背面)。
、本院105 年聲監字第821 號、105 年聲監續字第1245號、10 5 年聲監續字第1396號、105 年聲監續字第1539號、105 年 聲監續字第1673號、106 年聲監續字第72號、106 年聲監字 第234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 份(偵1885號卷第53 頁至第59頁背面)。
、本院105 年聲監字第912 號、105 年聲監續字第1397號、10 5 年聲監續字第1540號、105 年聲監續字第1674號、106 年 聲監續字第73號、106 年聲監字第235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 附表影本1 份(偵1885號卷第60頁至第65頁背面)。、本院105 年聲監字第1012號、105 年聲監續字第1541號、10 5 年聲監續字第1675號、106 年聲監續字第74號、106 年聲 監字第236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 份(偵1885號卷 第66頁至第70頁背面)。
、本院105 年聲監字第1013號、105 年聲監續字第1542號、10 5 年聲監續字第1676號、106 年聲監續字第75號、106 年聲 監字第237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 份(偵1885號卷 第71頁至第75頁背面)。
、犯罪事實二、㈠部分:
1、證人陳書寶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見他1104卷一第119 頁至 第124 頁)。
2、證人陳秋琴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見他1104卷一第126 頁至 第130 頁)。




3、證人黃心玫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見他1104卷一第49頁至第 51頁、第60頁至第62頁、第132 頁至第139 頁)。4、證人陳淑純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見他1104卷一第141 頁至 第148 頁)。
5、證人莊三德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見他1104卷一第15頁至第 21頁)。
6、證人洪明敏於警詢之證述(見他1104卷二第73頁至第74頁) 。
7、證人呂茂松於警詢之證述(見他1104卷二第102 頁至第103 頁)。
8、證人戴明吉於警詢之證述(見他1104卷二第104 頁至第105 頁)。
9、證人江俊達於警詢之證述(見他1104卷二第108 頁至第110 頁)。
、證人鄭盛義於警詢之證述(見他1104卷二第111 頁至第112 頁)。
、證人林仁居於警詢之證述(見他1104卷二第81頁至第82頁) 。
、證人蔡先鵬於警詢之證述(見他1104卷二第84頁至第85頁) 。
、證人陳漢鍾於警詢之證述(見他1104卷二第87頁至第88頁) 。
、證人黃子杰於警詢之證述(見他1104卷二第90頁至第91頁) 。
、證人李慧貞於警詢之證述(見他1104卷二第94頁至第96頁) 。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藥政食品工作現場調查紀錄表(見他1104 卷二第48頁至第49頁)。
、臺南市政府105 年11月8 日府經工商字第1050980168號函、 台漢公司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藥物工廠異動現場會勘紀錄 表(105 年11月11日)、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11月22日 南市衛食藥字第1050187787號函、台漢公司三廠1 、2 樓平 面圖(見他1104卷一第149 頁至第150 頁、他1104卷二第56 頁至第58頁)。
、台漢公司廠域空間租賃契約、應受票據託收明細表(見他11 04卷一第53頁至第56頁、本院卷一第279 頁、第281 頁)、證人江俊達提供之黃連膠囊進貨單3張、銷貨單5張。、證人李慧貞提供之商品銷售個別分析表4 張、託運單1 張。、本院106 年度聲搜字第207 號搜索票6 紙(莊三德、和興參 藥行明宏貿易有限公司華益參藥行有限公司、德韓貿易有



限公司、仁川國藥有限公司坤益有限公司)(見聲搜卷一 第106 頁、聲搜203 卷第80頁、第109 頁、第142 頁、第14 8 頁、第154 頁、第160 頁)。
、被告黃永田曾鈺媜持用門號000000000 號、000000000 號 電話之監聽譯文(見他1104卷二第7 頁至第19頁)。、被告曾鈺媜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監聽譯文(見 他1104卷二第20頁、第21頁背面、第22頁)。、台漢公司現場及扣押物照片(見他1104卷二第40頁背面至第 47頁背面、第50頁至第54頁)。
、犯罪事實二、㈡部分:
1、證人林奕嫻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見他1104卷一第22頁至第 27頁)。
2、證人李碧洵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見他1104卷一第29頁至第 35頁)。
3、證人賴榮裕於警詢之證述(見他1104卷二第64頁至第65頁) 。
4、證人蔡連旺於警詢之證述(見他1104卷二第68頁至第69頁) 。
5、證人黃金山於警詢之證述(見他1104卷二第70頁至第71頁) 。
6、證人蔡宗哲於警詢之證述(見他1104卷二第76頁至第77頁) 。
7、證人何政文於警詢之證述(見他1104卷二第78頁至第79頁) 。
8、證人黃應賢於警詢之證述(見他1104卷二第92頁至第93頁) 。
9、證人戴明吉於警詢之證述(見他1104卷二第104 頁至第105 頁)。
、證人林仁居於警詢之證述(見他1104卷二第81頁至第82頁) 。
、證人蔡先鵬於警詢之證述(見他1104卷二第84頁至第85頁) 。
、證人陳漢鍾於警詢之證述(見他1104卷二第87頁至第88頁) 。
、證人黃子杰於警詢之證述(見他1104卷二第90頁至第91頁) 。
、證人李慧貞於警詢之證述(見他1104卷二第94頁至第96頁) 。
、證人賴榮裕提供之久代公司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1 張(見 他1104卷二第67頁)。




、證人蔡連旺提供之名片2張。
、證人黃金山提供之估價單1 紙(見他1104卷二第72頁背面) 。
、證人黃應賢提供之進貨單據1張。
、證人李慧貞提供之商品銷售個別分析表4 張、託運單1 張。、本院106 年度聲搜字第207 號搜索票7 紙(賴榮裕黃金山連旺參藥行國喬貿易有限公司明宏貿易有限公司、晉 源中藥行、仁川國藥有限公司)(見聲搜203 卷第86頁、第 92頁、第98頁、第104 頁、第109 頁、第131 頁、第154 頁 )。
、被告廖宏桂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監聽譯文(他 1104卷二第3 頁、第5 頁至第7 頁)。
、被告黃永田曾鈺媜持用門號000000000 號、000000000 號 電話之監聽譯文(見他1104卷二第7 頁至第19頁)。、春林中藥房現場及扣押物照片(見他1104卷二第33頁背面至 第35頁背面)。
、久代公司現場及扣押物照片(見他1104卷二第36頁背面至第 39頁背面)。
、犯罪事實三部分:
1、被告廖宏桂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他1104卷 一第64頁至第67頁、第70頁至第74頁、本院卷一第243 頁至 第261 頁、第339 頁至第362 頁、第365 頁至第387 頁、本 院卷二第55頁至第66頁、第99頁至第180 頁)。2、被告廖金來雲林縣衛生局訪談、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 之自白(見他750 卷第2 頁至第3 頁、他1104卷一第76頁至 第80頁、本院卷一第243 頁至第261 頁、第339 頁至第362 頁、第365 頁至第387 頁、本院卷二第55頁至第66頁、第99 頁至第180 頁)。
3、證人朱啟源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525號卷第18頁至第19頁) 。
4、證人洪東林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525號卷第20頁至第21頁) 。
5、證人黃萬益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525號卷第24頁至第25頁) 。
6、證人廖三五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525號卷第26頁至第27頁背 面)。
7、雲林縣衛生局106 年6 月21日雲衛藥字第1060010880號函影 本1 紙(偵4525號卷第52頁)。
8、春林中藥房醫事查詢系統網頁、藥品許可證號查詢網頁列印 資料(見聲搜卷一第12頁至第15頁)。




9、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廖宏桂)、如附 表三所示之扣押物目錄表(見聲搜卷一第68頁至第77頁)。、春林中藥房現場及扣押物照片(見他1104卷二第23頁至第33 頁)。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犯罪事實欄二、㈠、㈡部分:
1、論罪:按藥事法所稱之「藥品」,係指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 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製造藥品,應將其成分、原料藥來 源、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 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 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 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而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 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 。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三、將他人產 品抽換或摻雜者。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復按 本法所稱藥商,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一、藥品或醫療 器材販賣業者,而所稱藥品販賣業者,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 業者:二、經營中藥批發、零售、調劑、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另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 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製 造藥物,應由藥物製造工廠為之;藥物製造工廠,應依藥物 製造工廠設廠標準設立,並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辦理工 廠登記。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免辦理工廠登記,或經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為研發而製造者,不在此限。藥物製造 ,其廠房設施、設備、組織與人事、生產、品質管制、儲存 、運銷、客戶申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符合藥物優良製造 準則之規定,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檢查合格,取得藥物製 造許可後,始得製造。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需符合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醫療器材製造業者,不在此限。藥事法 第6 條第1 款、第14條第1 款、第15條第2 款、第20條、第 27條第1 項前段、第39條第1 項、第57條第1 項、第2 項分 別明文規定。又「龍杏黃連膠囊」係龍杏公司向行政院衛生 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領有中藥許可證字號衛署成製 第013994號之藥品,有中藥許可證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見偵 3474卷第19頁),是應依照藥事法第39條規定辦理查驗登記 。核被告黃永田曾鈺媜林彥偉陳秋信就犯罪事實欄二 、㈠所為製造、販賣上揭偽藥予附表一所示之下游廠商,及 被告黃永田曾鈺媜廖宏桂就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為製造 、販賣上揭偽藥予附表二所示之下游廠商,各係犯藥事法第



82條第1 項之製造偽藥罪、同法第83條第1 項之明知為偽藥 而販賣罪、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又被告黃永田係被告久代公司之實際經營者, 則被告久代公司因被告黃永田執行業務犯上開罪名,應依同 法第87條之規定,科以同法第82條第1 項之罰金;被告林彥 偉、陳秋信分別為被告台漢公司之代表人、總經理,則被告 台漢公司因被告林彥偉陳秋信執行業務犯上開罪名,應依 同法第87條之規定,科以同法第82條第1 項之罰金;被告廖 宏桂經營春林中藥房業務,則被告廖金來因被告廖宏桂執行 業務犯上開罪名,應依同法第87條之規定,科以同法第82條 第1 項之罰金。
2、共同正犯:被告黃永田曾鈺媜林彥偉陳秋信就犯罪事 實欄二、㈠所為犯行;被告黃永田曾鈺媜廖宏桂就犯罪 事實欄二、㈡所為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 正犯。
3、想像競合犯:按製造與販賣偽藥,係屬二個獨立舉措,難謂 有低度行為與高度行為吸收之關係(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 第3229號、94年度台上字第536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刑 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 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 犯之規定後,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 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 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 理,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以免刑法過度之評價(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06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黃 永田、曾鈺媜就犯罪事實欄二、㈠、㈡部分,於105 年1 月 1 日起意販賣而多次製造偽藥後,隨即接續多次販賣予消費 者牟利,嗣於105 年9 月間某日,因本案廠區其中1 台磨粉 機毀損,黃永田曾鈺媜主觀上仍基於單一之犯意,與廖宏 桂為犯罪事實欄二、㈡之行為,就犯罪事實欄二、㈠、㈡部 分,被告黃永田曾鈺媜侵害同一法益,且時間重疊之情形 下,反覆實施製造與販賣偽藥之行為,屬於接續犯,應各論 以包括的製造偽藥一罪、包括的販賣偽藥一罪。起訴意旨認 被告黃永田曾鈺媜就犯罪事實欄二、㈠、㈡所示犯行,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另被告林彥 偉、陳秋信就犯罪事實欄二、㈠部分,被告廖宏桂就犯罪事 實欄二、㈡部分,均係基於單一之目的,於時間、空間密接 之情形下,反覆實施製造與販賣偽藥之行為,而侵害同一法 益,屬於接續犯,應各論以包括的製造偽藥一罪、包括的販



賣偽藥一罪。復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 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 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 言。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 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 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97年 度台上字第349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黃永田曾鈺媜林彥偉陳秋信廖宏桂製造偽藥,其目的係為出售牟利 ,則被告黃永田曾鈺媜林彥偉陳秋信廖宏桂製造偽 藥之時,其等於主觀上已具有販賣及詐欺之意圖,自係以一 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製造偽藥罪、明知為偽藥而販賣罪、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 定從一較重之製造偽藥罪處斷。起訴意旨雖漏未論及刑法第 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然 因與製造偽藥部分屬裁判上一罪,原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經 本院告知所犯法條及罪名(見本院卷二第101 頁),自應一 併審究。
㈡、犯罪事實欄三部分:
1、論罪:核被告廖宏桂就犯罪事實欄三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 條第1 項製造偽藥罪、同法第83條第1 項販賣偽藥罪、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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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杏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漢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大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大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益參藥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高能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宏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韓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喬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仁川國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代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坤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