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81號
TNDV,108,除,81,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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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台南市立醫院

法定代理人 戴芳楟
訴訟代理人 陳欣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於民國107 年3 月30日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8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7 年度司催字第282 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2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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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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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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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貫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仁德分行│台南市立醫院(委託│107 年4 月7 日│84,000元│AM2277155 │
│ │司張水玉 │ │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經│ │ │ │
│ │ │ │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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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