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317號
TNDV,108,司促,2317,2019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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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17號
債 權 人 吳清吉 


債 務 人 陳瑞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後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補正狀所載。
四、按消費借貸未定返還期限者,貸與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
  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規
  定之「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係為使借用人便於籌措準備
  所設,縱貸與人於催告時未定期限,或所定期限不足一個月
  者,亦應俟前開條文規定之一個月期間屆滿後,始得請求返
  還;而借用人亦於該期限屆滿後,始負遲延責任。次按遲延
  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
  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33條第1項本文復已揭示。
五、經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00元,因借款後避不見面,為此請求債務人清償上開款項,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惟據債權人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本票),因其上並無
  記載到期日,無從認定本件債務有清償日之約定,而債權人
  亦未提出已定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之證明文
  件,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應於本支付命令送達時發生
  與債權人催告同一之效力,而債權人得請求之利息,即應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後滿一個月之翌日起算,債權人逾本支付命
  令第一項准許範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亦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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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