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17號
債 權 人 吳清吉
債 務 人 陳瑞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後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補正狀所載。
四、按消費借貸未定返還期限者,貸與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
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規
定之「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係為使借用人便於籌措準備
所設,縱貸與人於催告時未定期限,或所定期限不足一個月
者,亦應俟前開條文規定之一個月期間屆滿後,始得請求返
還;而借用人亦於該期限屆滿後,始負遲延責任。次按遲延
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
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33條第1項本文復已揭示。
五、經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00元,因借款後避不見面,為此請求債務人清償上開款項,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惟據債權人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本票),因其上並無
記載到期日,無從認定本件債務有清償日之約定,而債權人
亦未提出已定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之證明文
件,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應於本支付命令送達時發生
與債權人催告同一之效力,而債權人得請求之利息,即應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後滿一個月之翌日起算,債權人逾本支付命
令第一項准許範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亦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