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7年度,268號
TNDV,107,司執消債更,268,2019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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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8號
債 務 人 劉建明

代 理 人 蘇暉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而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 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 ,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 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



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 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1第1款規定、第 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28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 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 清償新臺幣(下同)9,100元(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 金757元),清償總額合計為655,200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 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怓d債務人係從事家庭水電工程,主要透過親戚朋友介紹接案 ,工程種類繁雜,包含更換燈管、水龍頭、插座,修理馬達 壓力開關、飲水機、熱水器及裝置各類燈具(崁燈、美術燈 、投射燈)、風扇、馬桶與浴室用品等內容,然單項工程金 額不高,接案地區遍及台南市,視不同工程種類收不等之材 料費及工資等,而以債務人107年1月至12月總營業收入約64 9,840元,扣除營業成本(含材料費、相關工程申請費及雇工 費)373,937元後,平均月淨利收入約可達22,991元,然為展 現更生誠意,債務人表示願再提高收入至23,100元等,有債 務人107年12月19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107年1月至12月營收 明細表、各月接案工程紀錄(含雇主姓名及工作地點、雇主 電話、工程種類、材料及工資數額等資料)、同年月27日民 事陳報狀及所附協隆行興業有限公司請款單、各月客戶對帳 單等件在卷可參,是債務人確以其個人專才提供家庭水電服 務,並憑此獲取長期且定額之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 之可能性。
?辿裟[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僅 約14,757元,並未超逾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108年度台 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核算債務人自身必要生活 費用14,866元之金額,當認債務人所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其 自身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參以債務人同意 將名下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等值金額54,5 04元提列用以清償債務(本院依職權向前開保險公司查調債 務人名下保單解約金額,其數額本係為52,537元,惟債務人 為展現更生誠意,同時考量核算便利,遂同意提列54,504元 用以清償債務,是如分72期清償,各期增加清償金額應為75 7元,有陳明之必要),有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 月3日函、債務人108年2月1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財產及收入 狀況報告書、更生方案等件可資為證,益堪肯認債務人所列 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符合盡力清償要件。




?坅h查,債務人名下除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外, 再無其他財產,有債務人104年至106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足考,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權 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約為52,537元(即保單解約金) 。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528,0 00元(計算期間:105年11月起至107年10月止;計算基準: 依債務人自陳該段期間月收入數額均為22,000元;計算式: 22,000×24=528,000元),有債務人107年11月16日更生聲請 狀及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附於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 第328號卷宗,而期間債務人自己之必要生活費用約284,152 元【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5、106及107年度台南市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及財政部國稅局所公告受扶養義務人免稅額核 算必要生活費之數額〈11,448元×14+12,388×10=284,152 】,扣除後所得之數額為243,848元(528,000-284,152=243 ,848)。綜上,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655,2 00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償之 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亦已超逾債務人名 下清算財產價值,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 額,扣除自己及依法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十 分之九之數額,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更生方 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三、末查,除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條件外,餘 之債權人均表示不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內容,反對意見 略以:債務人正值壯年,尚有相當勞動年限,並非不能完全 清償債務,然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僅13.13%,更生條件難 謂對債權人公允等語。惟觀本件債務人已將名下保單解約金 等值金額,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收入扣除自身 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數額均用於清償,依消 債條例第64條之1第1款規定,應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依 法自應認可其所提更生方案甚明。部分債權人單憑債務人尚 有相當勞動年限或清償成數多寡,驟指摘債務人未盡力清償 ,自無足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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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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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
│ 每期清償新臺幣9,100元(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757元)。 │
│(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 │
│ 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
│ 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4,989,968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655,200元。 │
│4、清償成數:13.13%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 │
│ 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6年總清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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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台新國際商業│2,068,844 │ 41.45% │ 3,772 │ 271,584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二 │台新資產管理│ 452,486 │ 9.07% │ 825 │ 59,4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三 │元大商業銀行│ 405,976 │ 8.14% │ 741 │ 53,352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四 │國泰世華商業│1,978,044 │ 39.64% │ 3,607 │ 259,704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五 │勞動部勞工保│ 84,618 │ 1.7% │ 155 │ 11,160 │
│ │險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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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4,989,968 │ 100﹪ │ 9,100 │ 655,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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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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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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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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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隆行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