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779號
TPDV,107,訴,2779,20190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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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79號
原   告 鄭銘俊 

      林振宏 
      周植基 

      郭怡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文玉律師
被   告 基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郭武雄 
訴訟代理人 洪妙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107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確認原告周怡秀與被告間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原告郭怡秀與被告間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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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基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