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522號
TCDV,108,司促,7522,201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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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52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非訟代理人 陳子安 


債 務 人 陳廷哲 

債 務 人 陳政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零伍拾陸元
  及新臺幣貳拾壹萬零叁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廷哲於民國(1)92年5月23日(2)94年4月27日協
  同其餘債務人陳政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290,0
  00元(2)25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1)96年5月23日(2)98年4
  月2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6(2)10計付,延遲還
  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
  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貸
  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貸款總約定書暨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
  證。
  (二)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目前尚欠本金(1)111,056(2
  )210,379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抵押契約書
  第十七條第一款、貸款總約定書第六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
  已喪失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自應給付如前
  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貸款暨動
  產抵押契約書、貸款總約定書暨消費性貸款可證(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訊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貸款總約定書暨消費性貸款約定書暨貸款暨動產
  抵押契約書暨放款帳務明細兩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752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廷哲、陳│自民國95年2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
│  │111056│政堯   │月23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廷哲、陳│自民國95年1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    │
│  │210379│政堯   │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廷哲、陳│自民國95年3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1056│政堯   │月2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陳廷哲、陳│自民國95年3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10379│政堯   │月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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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