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523號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債 務 人 羅友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捌仟壹佰叁拾肆
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