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523號
PCDV,108,司促,8523,2019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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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523號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債 務 人 羅友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捌仟壹佰叁拾肆
  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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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