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2980號
PCDV,107,司繼,2980,2019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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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2980號
聲 請 人 林美貴 
相 對 人 葉鴻昇 

相 對 人 葉宇芯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葉水蓮之債權人,被繼承 人於民國105年11月5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 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葉鴻昇葉宇芯係被繼承人葉水蓮(男、民國00年 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子女,為 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5年11月5日死亡 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 統表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影本1紙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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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