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81號
原 告 隆豐智慧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隆豐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陳義文律師
被 告 新北市立佳林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謝建成
訴訟代理人 康賢綜律師
劉師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月13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新北市市立佳林國民中學」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立佳林國民中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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