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8年度,427號
PCDM,108,交簡,427,2019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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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交簡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晉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29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晉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 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4至5行「重型機車自小客貨車」之記載更 正為「自用小客貨車」、倒數第1行「結果竟高達」之記載 更正為「結果於同日晚間7時34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
㈡證據欄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執行酒測前置程序 確認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
㈢應適用法條補充「查被告前已有相同之公共危險案件前科, 並經執行完畢,且被告前案甫經執行完畢未逾1年即再犯本 案,符合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立法理 由;又依本案情節,被告亦無須量處最低法定本刑之情形, 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不悖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 旨」。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服用酒類,對意識 能力具有不良影響,如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 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且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公共危險 案件前科紀錄,詎不知悔改,仍漠視自身安危,並罔顧公眾 安全,於服用酒類後其吐氣酒精濃度已高達每公升0.70毫克 ,逾法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標準之情形下, 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於道路,危害交通安全,兼衡其智識程 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則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945號
被 告 郭晉成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2樓
居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晉成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5月確定,甫於民國107年9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 其仍不知警惕,於107年12月28日晚間,在新北市○○區○ ○路000號之工地內飲酒後,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 型機車自小客貨車在道路上行駛。嗣於同日晚間7時30分許 ,在行經同市○區○○街000號前時,經員警攔檢,並對其 進行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結果竟高達每公升0.70毫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晉成自白不諱,並有當事人酒精 測定紀錄表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通知單各乙紙附卷可稽,被告犯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嫌。被告 有上開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有本署刑案查註紀錄表 在卷為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 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檢察官 徐 則 賢
附錄本案參考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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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