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998號
PTDV,108,司促,1998,20190308,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9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戴光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玖佰參拾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壹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