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8年度,55號
KLDV,108,基簡,55,201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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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簡字第5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徐瑋駿 
訴訟代理人 鄭怡齡 
兼送達代收

被   告 胡翊歆(原名胡珊伊)


被   告 胡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捌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捌佰肆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二人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385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胡翊歆前就讀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時, 邀同被告胡淑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共3 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82,846 元,依就學貸款約定 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 年之日起分36期, 每滿1 個月為1 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約定按原告與教育部 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 1.15%)計算,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款, 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其利率自轉列催收款項日起改按本 行就學貸款利率( 1.15%)加年率1%計算。若經轉列催收款項 ,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逾期6 個月內部分,其利率改 按遲延利率( 1.15% +1%) 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 ,其利率改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計算。本案之還款基準日為 民國106 年7 月1 日,應還款日為107 年8 月1 日。詎被告 胡翊歆自107 年8 月1 日起即未依約清償,迄今尚積欠本金



182,846 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原告一再催討 ,仍未還款,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胡淑華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二人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均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 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 專用)、利率資料、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催收/呆帳查詢 單、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之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按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標的金額50萬元以 下之財產權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 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 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由被告二人連帶負擔。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 項、第 85條第2 項、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第392 條第2 項,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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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8年度基簡字第55號) │
├──┬───────┬─────┬──────────────┬──────────────┤
│編號│貸放日期(民國│ 尚欠本金 │ 利息 │違約金 │
│ │) │(新臺幣)├─────────┬────┼─────────┬────┤
│ │ │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
│ 1 │103年4月17日 │61,423元 │自107年7月1日起至 │1.15% │自107年8月2日起至 │0.115% │
│ │ │ │107年12月9日止 │ │107年12月9日止 │ │
│ │ │ │ │ ├─────────┼────┤
│ │ │ │ │ │自107年12月10日起 │0.215% │
│ │ │ │ │ │至108年2月1日止 │ │




│ │ │ ├─────────┼────┼─────────┼────┤
│ │ │ │自107年4月10日起至│2.15% │自108年2月2日起至 │0.43% │
│ │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 │
├──┼───────┼─────┼─────────┴────┼─────────┴────┤
│ 2 │103年12月9日 │61,423元 │同上起迄日及利率 │同上起迄日及利率 │
├──┼───────┼─────┼──────────────┼──────────────┤
│ 3 │104年4月23日 │60,000元 │同上起迄日及利率 │同上起迄日及利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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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