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字,89年度,64號
TNDM,89,交附,64,200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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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甲○○
  被   告 乙○○
        日昇計程車合作社   設台南市○區○○路九九號
  法定代理人 蔡榮輝
右列被告乙○○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
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董 武 全
                  法 官 蘇 正 賢
                  法 官 張   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木 村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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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