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737號
TCEV,108,中補,737,201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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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737號
原   告 曾王雪麗
被   告 謝柏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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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