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張元馨 高雄市○○區○○○路00號4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彤瑄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提出坐落高雄巿左營區興隆段865-51地號土地及其上965
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
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請釋明請求拍賣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之依據。(建物未辦理
保存登記,自無從設定抵押權,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經
登記,不生效力,如書寫錯誤請儘速具狀更正)
四、相對人劉彤瑄、關係人張傑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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