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7號
CTDV,108,司拍,7,2019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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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張元馨  高雄市○○區○○○路00號4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彤瑄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提出坐落高雄巿左營區興隆段865-51地號土地及其上965
  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
  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請釋明請求拍賣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之依據。(建物未辦理
  保存登記,自無從設定抵押權,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經
  登記,不生效力,如書寫錯誤請儘速具狀更正)
四、相對人劉彤瑄、關係人張傑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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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