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7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曾育蕙即曾月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貳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陸拾伍元部分,①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②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ㄧ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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