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74號
PTDV,108,司促,674,2019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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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7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曾育蕙即曾月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貳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陸拾伍元部分,①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②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ㄧ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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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