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核發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829號
TPHM,107,聲,2829,2018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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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82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王蕙蘭


選任辯護人 陳貽男律師
上列被告因聲請核發錄音光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聲請再審,聲請拷貝台 塑關係企業總管理處法律事務處於民國103年4月11日以103 年度總法134號函所附光碟,及法務部調查局還原陳振偉扣 案電腦主機鑑識報告光碟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 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 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 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 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旨在保障被告之訴訟防禦權 ,其檢閱卷宗證物及抄錄或攝影,應以審判程序中者為限。 經查,被告王蕙蘭因背信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 字第2199號審理期間,辯護人即曾經聲請拷貝上揭台塑關係 企業總管理處、法務部調查局於偵查中函送之光碟,經本院 於該案判決中考量該等光碟未經檢察官列在起訴書證據清單 之內,且經衡酌後未據本院採為證據,辯護人復未陳明拷貝 之目的及必要性,而未予准許(見該案判決理由欄乙、壹、 四、(二))。茲審判程序已經結束,該案業經本院於107年8 月23日判決確定之後,被告提出本件聲請,於法無據,尚難 照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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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