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智字第8號
抗 告 人 吳東法
相 對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周修平
呂正仲
吳惠芳
相 對 人 智慧財產法院
代 表 人 蔡惠如
陳瑞宜
林靜雯
相 對 人 經濟部訴願委員會
代 表 人 鮑娟
林誠二
李欽賢
林榮慶
段重民
楊照彥
玉文智
洪文玲
鄭國榮
黃美嬌
曾淑瑜
王孟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
10月2日以民事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抗告人對駁回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第二審程序 之規定。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 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亦有明文;且依
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原告之訴駁回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抗告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7年10月18日送達抗 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抗告人抗告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77條之 18、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