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340號
SLDV,107,除,340,2018080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劉欽源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撼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1/1頁


參考資料
撼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