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政彰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王麗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7年6月12日本院
107年度訴字第5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702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