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7年度,209號
PTEV,107,屏補,209,2018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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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209號
原   告 恒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郁榕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鵬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50,500元,扣
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後,尚應補繳4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前述費用,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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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恒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