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926號
TCDM,106,附民,926,2018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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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926號
原   告 蔡清春
      蔡汶煌
      蔡坤松
前列二原告共同法定代理人
      潘庭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其村律師
被   告 王春發即勁發工程行
      鼎強浪板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林昱翔
被   告 俊來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潘仲良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6年度勞安訴字第7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源森
                  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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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俊來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強浪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