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簡字第33號
原 告 楊聰賢
林宗繼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廣發即廣力企業行間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
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楊聰賢起訴部分,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原告林宗繼起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86,9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惟本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
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本件原告楊聰賢應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500 元;原告林宗繼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95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