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1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許清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重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零肆佰伍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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