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277號
HLDM,105,訴,277,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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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威融
      新鼎泰防滑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思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被   告 林萬發
      鼎晟土木包工業
代 表 人 陳廼民
選任辯護人 邱一偉律師
被   告 峪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方錦璘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魏辰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
偵字第2872號、第2873號、105年度偵字第1951號),本院裁定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賴威融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林萬發方錦璘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新鼎泰防滑科技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鼎晟土木包工業之代理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峪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事 實
一、賴威融(原名賴鴻成)係新鼎泰防滑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新 鼎泰公司)之代理人,林萬發鼎晟土木包工業(下稱鼎晟 包工業)之代理人,而峪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峪灃公 司)之代表人係方錦璘花蓮縣議會於民國101年8月16日公 開招標「議事大樓及議員會館廁所止滑工程」採購案,賴威 融明知鼎晟包工業及峪灃公司均無競標之真意,仍與林萬發方錦璘共同基於妨害投標之犯意聯絡,由賴威融決定鼎晟 包工業、峪灃公司投標之標價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 1,248,000元、1,248,555元),佯成新鼎泰公司、鼎晟包工



業及峪灃公司參與上揭標案競價之假象,使花蓮縣議會依政 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52條第1項第1 款規定開標、決標 ,即於101年8月28日,新鼎泰公司以1,227,600 元之標價得 標,而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花 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賴威融、新鼎泰公司、林萬發、鼎晟包工業、方錦璘、 峪灃公司所犯,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等於準備程序 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意見後,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簡式 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先予說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賴威融、新鼎泰公司、林萬發、鼎 晟包工業、方錦璘、峪灃公司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楊恩慈於偵訊之證述相符,並有花蓮縣議會 工程預算書、包商估價單(新鼎泰公司、鼎晟包工業、峪灃 公司)、法務部調查局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鑑定書(104年4 月27日調科貳字第10423506960 號)暨附件鑑定分析表、花 蓮縣議會開標紀錄、開標(比價、議價)紀錄、標單、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公司及獨資/ 合夥事業登記資訊(鼎 晟包工業、峪灃公司)、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結果 (新鼎泰公司、峪灃公司)在卷可佐,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 相符,其等之妨害投標犯行堪以認定,皆依法論科。三、核被告賴威融林萬發方錦璘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 87條第3 項之妨害投標罪。被告賴威融林萬發方錦璘就 上揭妨害投標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 犯。又被告新鼎泰公司之代理人即被告賴威融、鼎晟包工業 之代理人即被告林萬發、被告峪灃公司之代表人即被告方錦 璘,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妨害投標罪, 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對被告新鼎泰公司、鼎晟包工 業、峪灃公司科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罰金。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定目的,在 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 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而被告 賴威融、新鼎泰公司聯合其他不欲競標之廠商投標,所為實



質上已破壞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公平競標制度,有害於 公益。惟念被告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本件標案工程 尚無證據顯示得標後有施工品質不佳之情形,暨被告林萬發 、鼎晟包工業、方錦璘、峪灃公司未因此獲得不法利益,及 被告賴威融罹患食道癌、無業、須扶養2 名子女之家庭經濟 狀況及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林萬發無業之經濟狀況、高職 畢業之教育程度;方錦璘月薪5萬元、須扶養3名子女之家庭 經濟狀況、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被告賴威融 之辯護人請求宣告緩刑一節,本院審酌被告賴威融之前案紀 錄、犯罪分工情形及考量政府採購法之公益性質,難認以暫 不執行為適當,爰不宣告緩刑,特此敘明。而扣押之書證核 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不應宣告沒收,附此說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92條,刑法第11 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思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粘柏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 條及律師法第32條第2項、第36 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示之意思相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佩眞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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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鼎泰防滑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峪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