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8年度,93號
FYEV,108,豐補,93,2019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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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93號
原   告 李政彰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山電通科技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826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4,223元,應徵裁判費6,830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6,33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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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山電通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