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交簡字,108年度,153號
FYEM,108,豐交簡,153,2019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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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交簡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家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
8年度偵字第492),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家蓁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 事故補充資料表、現場照片18張及行車記錄器影像光碟1片 」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被告於肇事後,在未經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主 動向到場處理交通事故之警員承認其為肇事者而接受裁判, 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 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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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