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1號
原 告 黃雅巧
訴訟代理人 陳者翰律師(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石庭萱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6,72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8年度救
字第18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
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