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490號
TNDM,105,訴,490,201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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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490號
                   107年度易字第1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天一(原名黃聰亮)




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律師、彭大勇律師、洪茂松律師
被   告 吳洛瑜



選任辯護人 張佩珍律師、莊美貴律師、江信賢律師
被   告 陳文家


選任辯護人 黃厚誠律師
被   告 劉醇星



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
被   告 王麗婷


選任辯護人 王奐淳律師、田杰弘律師、蘇清水律師
被   告 許閔綜


選任辯護人 徐建光律師
被   告 陳建宏


      李榮哲


      廖士興



上3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徐美玉律師、黃紹文律師、黃溫信律師
被   告 楊俊哲



選任辯護人 黃俊諺律師、吳信賢律師
被   告 程鎮國



被   告 張玲 


      吳燕卿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徐美玉律師、黃溫信律師、黃紹文律師
被   告 沈經宏


選任辯護人 嚴庚辰律師、嚴奇均律師
被   告 黃禎




選任辯護人 洪茂松律師
被   告 許貴成


選任辯護人 徐建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8219號、第14309 號)及移送併辦(105 年度偵字第
14962 號)暨追加起訴(107 年度蒞追字第1 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黃天一犯如附表二、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附表四所



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所處宣告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褫奪公權柒年;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子○○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所處宣告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甲丁○○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所處宣告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參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戊○○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所處宣告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參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d○○犯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褫奪公權壹年。
午○○犯如附表四編號4、1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4、14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褫奪公權壹年。y○○犯如附表四編號5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5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褫奪公權壹年。
w○○犯如附表四編號3、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3、12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褫奪公權壹年。q○○犯如附表四編號6、1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6、13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褫奪公權壹年。O○犯如附表四編號7、1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7、15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卯○○犯如附表四編號8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8所示之刑。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戌○○犯如附表四編號9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9所示之刑。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r○○犯如附表四編號10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10所示之刑。
U○○犯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刑。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黃天一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1-6、1-7、1-8、1-18、1-25、1-28、1-58、1-62、3-2、3-3、3-4、3-8、3-10、3-11、3-19、3-20、3-22、3-25、3-29、4-4、4-5、4-7、4-8、4-9、4-11、4-12、4-13、4-15、4-16、5-15、5-16、5-17、5-18、5-19、5-20、5-21、6-2、7-1、8-1、9-6、9-8、10-1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二、附表四「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子○○、甲丁○○、戊○○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1-6、1-7、1-8、1-18、1-25、1- 28、1-58、3-2、3-3、3-4、3-8、3-10、3-11、3-19、3-20、3-22、3-25、3-29、4-4、4-5、4-7、4-8、4-9、4-11、4-12、4-13、4-15、4-16、5-15、5-16、5-17、5-18、5-19、5-20、5-21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二「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6-2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14「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y○○扣案如附表五編號7-1所示之物,沒收之。w○○扣案如附表五編號8-1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12「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q○○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6、13「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扣案如附表五編號9-6、9-8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如



附表四編號7、15「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卯○○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0-1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8「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戌○○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9「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r○○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0「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X○○、V○○均無罪。
事 實
一、黃天一(原名v○○)於民國101年11月間至105年8月間, 擔任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下稱南榮科大)校長;子○○係黃 天一之配偶,擔任南榮科大校長特助;甲丁○○係南榮科大研 究發展處研發長、戊○○係南榮科大研究發展處推廣教育臺 南教學中心主任。
㈠黃天一、子○○、戊○○、甲丁○○為向不特定民眾銷售偽造 哥斯大黎加英培爾大學(Universidad Empresarial de Costa Rica,UNEM)商管、理工、教育、建築等各式學士、 碩士、博士學位,竟夥同外籍人士George Reiff、Daniel Odin(經檢察官另案偵辦),三人以上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偽造特種文書復持以行使之犯意聯絡 ,由甲丁○○、戊○○依據黃天一提供之資料,製發哥斯大黎 加英培爾大學亞太代表處宣傳單偽稱「英培爾大學有學士學 位19個、碩士學位18個、博士學位18個,合計55個涵蓋各學 院的學士、碩士、博士學位,且UNEM經哥斯大黎加教育部之 大學高等教育委員會審核通過、UNEM頒授的學位為世界各國 所認可,可利用週末上課或線上教學,不受地點、時差限制 」,及製作英培爾大學簡介宣稱「英培爾大學係經哥斯大黎 加教育部之大學高等教育委員會(CONESUP)審核通過、臺 灣教育部認可之大學、UNEM頒授之學位為世界各國所認可, 並可提供週末上課及線上教學」,佯稱可以在國內遠距教學 或週末上課的方式,即可取得英培爾大學相關學士、碩士、 博士學位,或稱只要加收美金1000元(約新臺幣3萬元)即 可提早畢業、無須上課,只要加收新臺幣5萬元費用,即可 代撰博士論文以協助取得博士學位,且對部分最高學歷僅國 中、高中畢業之民眾,佯稱只要加收美金1000元(約新臺幣 3萬元)可比照吳寶春,直接攻讀學士、碩士、博士云云,



欲使不特定民眾誤信得以上開方式取得哥斯大黎加教育權責 單位(CONESUP)及我國教育部均認可之英培爾大學各式學 士、碩士、博士學位學歷。此外,黃天一等人對於有意取得 國內大學學位之民眾,另佯稱「可以在英培爾大學修大一、 大二學分,再至南榮科大讀大三、大四」、「無庸上課,可 以用捐贈的方式取得英培爾大學學士學位,再用國外學歷插 班到南榮科大」云云,鼓吹不知情民眾報名英培爾大學學士 班,再藉以插大南榮科大三年級就讀,以取得國內大學學位 。又黃天一設立之虛設組織「亞太發展研究院」網站宣稱只 要將「亞太發展研究院」網站所列學系依規定完成修業學分 及論文,將可獲頒哥斯大黎加英培爾大學所對應學系或研究 所之學士、碩士、博士學位」,且點選亞太發展研究院網站 「遠距教學」旋即連往由Daniel Odin所設立之「www.unem .edu.pl」虛偽英培爾大學網站,且登錄「www.unem.edu .pl」,隨即轉址至Daniel Odin設立之另1個「www.unem. international」網站,並出現類似英培爾大學官網畫面, 所留聯絡方式為「info@unem.edu.pl」(「info@unem.edu .pl」、「registrar@unem.edu.pl」均係Daniel Odin使用 之電子郵件信箱),依該網站所示,哥斯大黎加英培爾大學 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涵蓋商業管理學院、教育學院、人類 與宗教研究學院、科技與應用科學學院等學院共幾10個學位 ,藉以取信不知情之民眾。
㈡因黃天一係南榮科大校長、子○○係校長特助、甲丁○○係南 榮科大研究發展處研發長、戊○○係南榮科大研發處推廣教 育臺南教學中心主任,為南榮科大校長、教職員,有南榮科 大校方身分且具相當社會地位,致不知情如附表二編號1至 64所示之人均誤信其等所言屬實,可藉由上開方式取得英培 爾大學之學士、碩士、博士學位證書或藉此方式轉學進入南 榮科大就讀以取得國內大學學歷,而報名就讀英培爾大學學 士、碩士、博士班(附表二編號65至69之報名人,尚無法證 明陷於錯誤而報名)。報名就讀英培爾大學之人,親自或委 託填寫「哥斯大黎加英培爾(Universidad Empresarial) 大學入學申請書」及「學員入學須知」(部分報名者未填寫 ),並繳交護照影本、照片,將相關費用依據指示匯入子○ ○立法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或第一商業銀行新 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或麗景企業有限公司(下 稱麗景公司)第一銀行鹽水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麗景公司彰化銀行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或不 知情之張靜雅(戊○○之女)第一銀行鹽水分行帳號000000 00000號帳戶,或以開立票據、現金繳交甲丁○○、戊○○收



取,且向甲丁○○、戊○○報名者,其等會於匯款前開立學費 明細確認書交付報名者確認,收費後則開立麗景公司之收據 予繳費之報名者,嗣甲丁○○、戊○○除將收取之部分費用匯 入子○○上開立法院郵局帳戶或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帳戶 ,同時拍攝匯款單照片與子○○確認,子○○則依黃天一指 示記帳、確認匯款明細,並將每位報名者繳交費用其中美金 2000元匯款至George Reiff、Daniel Odin所指定之海外賽 普勒斯私人帳戶內。黃天一則以電子郵件聯繫George Reiff ,由George Reiff回傳學生證號碼,同時由Daniel Odin將 以不詳方式偽造之學位證書(英文及西班牙文,部分學位證 書日期係倒填,取得學位日期係在報名前)及空白成績單, 以DHL郵寄方式自烏拉圭寄至臺灣給黃天一,再由黃天一製 作英文入學通知單(部分報名者未製作或交付),寄發或由 甲丁○○、戊○○轉交報名就讀英培爾大學之人。另由甲丁○○ 、戊○○在崑山中學(南部班)、新北高工(北部班)租用 場地、安排師資,每週末開課,南部班或由南榮科大教師或 社會人士負責授課(含本身向黃天一、子○○購買英培爾大 學博士學位者),北部班除部分課程由f○○、i○○(同 屬英培爾大學博士班學生)授課,餘幾乎均由陳明震授課( 北部班授課內容均屬宗教、神學方面課程),且有碩博士及 企管系、神學宗教系合班上課之情形,但無開設大學部課程 。又甲丁○○與戊○○並未將授課成績交回給黃天一作為評分 參考,黃天一即自行套印偽造內容不實(日期大部分均倒填 ,學科名稱、分數、學分數均不實)之成績單,並均於學員 報名就讀未滿修業年限,即將偽造之成績單、學位證書親自 或由子○○寄發或轉交甲丁○○、戊○○交付或寄發給附表二 所示之人,又報名博士班之人均無撰寫論文之事實,除附表 二編號42之m○○外,更無所謂博士論文口試,仍取得偽造 之博士論文口試通過證書及博士論文,以取信於上開報名者 (附表二編號53至63之人,尚未交付偽造之學位證書或套印 成績單;附表二編號64之J○○,尚未偽造相關學位證書及 成績單;附表二編號65至69之人,均無證據證明已交付偽造 之學位證書及成績單)。
㈢嗣黃天一、子○○先替不知情之陳又華(子○○之女)偽造 英培爾大學學士證書、成績單,替陳又華辦理插大手續,以 確認上開方式是否可行,另與甲丁○○、戊○○承前犯意,將 羅云妘、甲辛○○、癸○○、K○○、M○○、丙○○、己○ ○、宙○○、甲癸○○、甲庚○○、e○○、甲辰○○、甲巳○○、 H○○、玄○○、甲乙○○、地○○、s○○等人之偽造英培 爾大學學士學位證書、成績單(上述偽造文件之日期均倒填



,且均無上課之事實)交給不知情之南榮科大相關教職員辦 理轉學及抵免學分,以取信上開相信付費報名英培爾大學, 即可以上開所述方式轉學南榮科大之羅云妘等人。而南榮科 大教務處註冊組之教職員亦疏未按照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辦法第5條要求學生檢具「入出國紀錄」此一應備文件,僅 就羅云妘、陳又華部分以電子郵件向Daniel Odin使用之「 info@unem.edu.pl」確認英培爾大學學歷,均疏未就「英培 爾大學學士學位證書」、「歷年成績單」等文件進行查證, 即均准予上開羅云妘等人入學,並辦理抵免學分,讓其等直 接插班至南榮科大大三下學期就讀。直至105年5月19日,南 榮科大始發函要求前開轉學生提出駐外使館驗證、入出境證 明等,因羅云妘等人均未能提出入出境證明及駐外使館驗證 ,南榮科大於同年6月27日再度發函上開轉學生以因入學疑 義未能完整檢具國外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駐外使館驗證、 護照入出境資料為由,取消其等入學資格,並繳銷學士學位 證書(已畢業)或不發給任何證明文件(未畢業),其等始 知受騙而循線查知上情。【原起訴書犯罪事實六部分】二、黃天一認具有藝術相關學位,有利於參加國立臺南藝術大學 校長之遴選,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透過不知情之 Q○於104年1月28日19點22分許以Email向George Reiff表 示「黃天一有機會參與另一間臺南的藝術大學之校長遴選, 需要一個藝術的學位,可能獲得一個英培爾大學『 Recording Arts and Sound Engineering』(音像紀錄藝術 與音響工程)碩士學位嗎?」,並告知該碩士學位有關信息 「學生名字:ChungLiang Huang、學生號碼:(空白)、護 照號碼、出生地、出生日期(個人資料詳卷)、Master of Recording Arts and Sound Engineering、學校:哥斯大黎 加英培爾大學、日期:2001年9月15日」,而George Reiff 、Daniel Odin共同基於與黃天一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 聯絡,George Reiff先於104年1月28日20時10分許回信稱這 是可能的,並會立刻告知Daniel Odin。嗣後黃天一即收到 Daniel Odin自烏拉圭寄來、以不詳方式偽造英培爾大學音 像紀錄藝術與音響工程碩士學位證書(英文及西班牙文各1 份)。黃天一即於104年2月某日,在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校長 候選人資料表「壹、候選人個人資料欄」不實記載2001年6 月(證書載9月,此部分應為誤載)取得英培爾大學音像紀 錄藝術與音響工程碩士學位,並檢附該偽造的碩士學位證書 影本,於同年月以限時雙掛號寄送國立臺南藝術大學而行使 之,足生損害於國立臺南藝術大學審核校長遴選之正確性。 【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五部分】




三、南榮科大原為南榮技術學院,於102年8月改制升格為科技大 學,係教育部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9條規定 ,授權學校自行辦理送審「講師」、「助理教授」資格審查 之學校。黃天一於101年11月間至105年8月間為南榮科大校 長,擔任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校教評會)主任委員兼 召集人,對於教師以著作升等案送校外學者專家評審之外審 程序,就系(所)、學院(處)暨校教評會推薦之15人名單 ,得予增列並圈選審查委員順位之權力(校長增列外審委員 的權力於105年2月17日修正規定取消),而關於承辦教師升 等評審直接相關業務,係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41條在特定 範圍內授予公權力的行使,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所 稱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授 權公務員」。黃天一明知身為校長對該校教師升等案,除擔 任校教評會主任委員外,有決定以「著作升等」時全部外審 委員的權力,職務上足以影響教師升等案之審查,竟欲藉此 牟取利益,明知所推廣之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無法用於學位 升等助理教授,仍對於不具博士學位、無法以「博士學位」 升等助理教授之專任講師推廣所謂無須上課、可代為撰寫論 文,即可取得之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含成績單、學位證書 、博士論文),而為下列行為:
㈠電子工程系專任講師d○○明知黃天一所推薦英培爾大學之 博士學位無法用以「學位升等」助理教授,其係將以「著作 升等」助理教授,惟因南榮技術學院甫升格為南榮科技大學 ,不知教師升等係學校自行審查或由教育部審查,認為若為 部審可以透過黃天一校長之人脈,若為自審,則因外審委員 係校長圈選,黃天一可以選擇與其交情較好之委員,為求校 長黃天一幫忙得順利以著作升等助理教授,竟基於關於職務 上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2年7月19日匯款新臺幣(下 同)20萬1000元至子○○立法院郵局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由黃天一收取,黃天一知悉d○○購買上開學位,意在冀 求其以校長之職務,於助理教授升等時給予協助,仍基於對 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取上開賄款,作為日後 協助升等助理教授對價。嗣d○○整理以前未通過之博士及 其他論文,交由黃天一投稿至黃天一自行設立管理之「SAE- tp」等國際期刊,再於102年10月29日持以申請「著作升等 」助理教授,在著作升等期間,黃天一明確向d○○表示「 在外審委員部分會儘量幫忙」,之後於職務範圍內刻意圈選 及增列得以協助升等之外審委員陳友倫、謝鴻琳、黃聰耀等 人,d○○也順利通過外審委員審查,並升等助理教授。【 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㈠1部分】




㈡室內設計學系專任講師w○○在南榮科大已擔任講師逾20年 ,依南榮科大提升高階師資比例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專 任講師及助教自95學年度,5年內未通過升等者,第6年起留 支原薪,第9年起改聘為兼任教師或不續聘」(即所謂569條 款),若未能升等助理教授,可能會被改聘為兼任教師或不 續聘,因校內傳聞得知校長黃天一可以幫忙升等後,即主動 至校長室詢問黃天一「如果想要升等助理教授,如何幫忙升 等」,黃天一則基於對於不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期約、收受賄 賂之犯意,要求w○○匯款50萬元至子○○上開第一商業銀 行新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並允諾會在w○○提 出助理教授升等時幫忙,w○○亦基於對於不違背職務上之 行為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與黃天一達成合意,並於103 年5月9日分別匯款20萬元、30萬元至子○○上開帳戶,由黃 天一收取該賄款作為日後協助w○○升等助理教授之對價。 未久黃天一即交付供w○○升等,並已投稿刊登在黃天一自 行設立管理之「SMS」等國際期刊之4篇論文(「best system harmonic percolation achievement〈SMS〉」、「 best couple-tier system controller design〈SMS〉」、 「manageable achievement system controller〈IESANN〉 」、「prime sub- eigenstructure appointment system adjuster design〈AQCT〉」),及所謂英培爾大學博士學 位證書、博士論文給w○○。嗣w○○於103年9月29日申請 「著作升等」助理教授,黃天一於職務範圍內刻意圈選得以 協助升等之外審委員陳友倫、甲丙○○、j○、Q○為外審委 員,以協助w○○能通過外審委員審查,並升等助理教授。 而w○○與黃天一明知上開用以升等之論文均非w○○所親 自撰寫,竟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w○○於上開 申請「著作升等」助理教授時,使用非親撰、黃天一提供及 協助刊登上開之論文作為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在教師資格 審查履歷表捏造著作係親撰之事實,致三級教評會及外審委 員均陷於錯誤而評定合格並報教育部核備,南榮科大並溯及 自104年2月1日起,以助理教授聘用w○○,w○○因此共 詐得助理教授薪級之20萬8091元薪資差額。【原起訴書犯罪 事實三㈠4部分】
㈢103年9月間,創意產品設計系專任講師午○○、餐旅管理系 專任講師邱瀅儒、室內設計系專任講師y○○、美容造型設 計系專任講師陳怡其、觀光系專任講師范秀娟、創意產品設 計系專任講師陳錦玉、應用日語系專任講師謝金利等人申請 「著作升等」助理教授,黃天一明知須依南榮科大專任教師 升等外審辦法第5條,配合送審人之學術專長遴選外審委員



,然卻增列多位外審委員如j○、Q○、甲丙○○等人,其中 j○、Q○之學術專長與上開部分送審者學術專長及論文學 術領域無關,並致電要求j○對103年9月送審的這批教師「 嚴格審查」,及向甲丙○○表示某些教師不適合升等、向k○ ○表示不應給謝金利通過,最後k○○給予謝金利65分,及 Q○、j○、甲丙○○等均給予上開送審者70分以下分數(詳 如附表三所示),致午○○等人此次升等均未獲通過。而午 ○○等人均未向黃天一報名就讀英培爾大學博士班,該次送 審之沈榮鈞、O○、w○○有向黃天一報名並付款取得英培 爾大學博士學位,均有通過著作升等助理教授。午○○第1 次升等助理教授送審未通過後,得知配偶O○於103年9月申 請「著作升等」助理教授,有向黃天一購買英培爾大學博士 學位,並順利通過升等,復聽聞學校中傳言要有博士學位方 得以通過升等。黃天一於104年初,基於對於不違背職務之 行為要求、收受賄賂之犯意,透過O○詢問午○○是否願以 42萬元購買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午○○本無意取得英培爾 大學博士學位,係要以著作升等助理教授,但知悉校長有圈 選外審委員之權力,又因聽聞上開校內傳言,及以配偶O○ 之實際情況印證,而認為黃天一會於升等時施以助力,否則 怎會要其購買學位,為求順利升等助理教授,遂基於對於不 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向母親借款後,於104年2月 11日匯款42萬元至子○○第一銀行新營分行00000000000號 帳戶內,由黃天一收取上開賄款,作為日後協助午○○升等 之對價,並於午○○購買英培爾大學學位之後,於私下場合 向其表示「剩下的事情交給我處理」等語。黃天一於104年2 月間即透過O○交付供午○○用以升等之論文1篇(「Ai based wisdom contents of social network」),及所謂 英培爾大學之博士學位證書、博士論文,並協助將用以升等 之論文投稿在黃天一管理自行設立管理之「IESANN」國際期 刊,午○○嗣於104年10月6日再度申請「著作升等」助理教 授,黃天一即未再有自行增列外審委員之情形,而於職務權 限內圈選得以協助升等之外審委員陳友倫、謝鴻琳等人,午 ○○也順利通過外審委員審查,並升等助理教授。午○○與 黃天一明知上開用以升等之論文非午○○所親自撰寫,竟共 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午○○於104年再度申請「 著作升等」助理教授,使用非親撰、黃天一提供及協助刊登 之論文作為代表著作,在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捏造著作係親 撰之事實,致三級教評會及外審委員均陷於錯誤而評定合格 ,南榮科大並溯及自105年2月1日起,以助理教授聘用午○ ○,午○○因此共詐得助理教授薪級之4萬4350元薪資差額



。【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㈠2部分】
㈣y○○於103年9月間第1次未通過助理教授升等,亦聽聞學 校中傳言要有博士學位方得以通過升等一事,又有南榮科大 同事向其表示沒有購買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難怪沒有通過 升等,y○○本就要以著作升等,未有以學位升等之想法, 但為求黃天一幫忙順利通過升等,即基於對於不違背職務行 為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向黃天一表示要購買英培爾大學 博士學位,並表示升等時請校長多幫忙,黃天一亦基於對於 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允諾會給予協助 。y○○即於104年2月12日匯款42萬元至子○○上開第一銀 行新營分行帳戶,由黃天一收取上開賄款作為日後協助y○ ○升等之對價。嗣黃天一交付供y○○用以升等之論文1篇 (「Influence Factors of House Purchasing Decisions 」)及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證書、博士論文,並協助將用以 升等之上開論文投稿在黃天一管理自行設立管理之「SMS」 國際期刊,y○○嗣於104年9月23日再度申請「著作升等」 助理教授,黃天一即未再有自行增列外審委員之情形,而於 職務範圍內圈選得以協助升等之外審委員謝鴻琳,y○○也 順利通過外審委員審查,並升等助理教授。【原起訴書犯罪 事實三㈠3部分】
㈤企業管理系專任講師q○○因工作遭解聘,其胞姊程意茹與 黃天一為多年友人而居間協調,黃天一基於對於不違背職務 之行為要求、收受賄賂之犯意,透過程意茹向q○○表示願 安排q○○至南榮科大任教,將來也可以讓q○○升等助理 教授,但要求q○○需匯款47萬元至子○○帳戶。q○○遂 基於對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3年5月30 日匯款47萬元至子○○上開第一銀行新營分行帳戶,由黃天 一收受賄款,作為日後協助q○○升等之對價。嗣q○○於 103年8月順利至南榮科大擔任專任講師,即於同年10月某日 ,在校長室詢問黃天一關於升等助理教授問題,黃天一也表 示會幫忙,20多日後黃天一即交付供q○○升等,並已投稿 刊登在黃天一自行設立管理之「SMS」等國際期刊之論文5篇 (「study enhancement via intelligent mobile game learning〈SMS〉」、「product replacement deportment within farther design domain〈SAE-tp〉」、「modular neural unstable code organization〈AQCT〉」、「 concract examine synthesis of academy pupils' bilingual entertainment〈AQCT〉、「school operating strategies under low birth rate〈AEE〉」)。又q○○ 於104年3月17日申請「著作升等」助理教授,黃天一於職務



範圍內刻意圈選得以協助升等之外審委員陳友倫、j○、Q ○,q○○也順利通過外審委員審查,並升等助理教授。而 q○○與黃天一明知上開用以升等之論文均非q○○所親自 撰寫,竟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q○○於上開申 請「著作升等」助理教授時,使用非親撰、黃天一提供及協 助刊登之論文作為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在教師資格審查履 歷表捏造著作係親撰之事實,致三級教評會及外審委員均陷 於錯誤而評定合格,南榮科大並溯及自104年5月1日起,以 助理教授聘用q○○,q○○因此共詐得助理教授薪級之17 萬4613元薪資。【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㈠5部分】四、㈠黃天一於103年7月,找餐旅管理系專任講師O○至校長室 小會客室會談,鼓勵O○以「著作升等」助理教授,O○表 示著作篇數不夠,黃天一竟表示得以每篇論文7萬元的價格 售予O○作為升等的代表著作或參考著作,O○雖未為允諾 之表示,但考慮數日後,仍於103年8月7日匯款21萬元至子 ○○前開第一銀行新營分行帳戶,並於同年9月至校長室向 黃天一以隨身碟拷貝3篇論文(「Collation and Diagnosis of E-Commerce Skill in Different Country〈IESANN〉」 、「Efficacious Greenhouse Optimal Strategy via Fuzzy Grade Operation〈AEE〉」、「Modular Neu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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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