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333號
SCDM,104,訴,333,2017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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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3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馨正
選任辯護人 李之聖律師
      林錦隆律師
被   告 吳炳煌
選任辯護人 李林盛律師
      蔡麗雯律師
被   告 李孝君
選任辯護人 黃旭田律師
      許樹欣律師
      王慕寧律師
被   告 謝佳琪
選任辯護人 鄭三川律師
被   告 范翊堯
選任辯護人 魏順華律師
被   告 蘇武山
選任辯護人 蔡宥祥律師
被   告 范光懋
選任辯護人 謝清昕律師
      張義閏律師
被   告 余振霖
選任辯護人 李承訓律師
      陽文瑜律師
被   告 黃鴻盛
選任辯護人 唐琪瑤律師
被   告 陳兆松
選任辯護人 許美麗律師
      古旻書律師
被   告 陳雯芳
選任辯護人 朱昭勳律師
      劉璧慧律師
被   告 郭金章
      郭銘仁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隆源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0419 號、104 年度偵字第1332號、第3635號、第66
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馨正犯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宣告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之物均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宣告沒收之物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
吳炳煌犯如附表二編號1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宣告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之物均如附表二編號1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宣告沒收之物欄所載。
李孝君犯如附表三各編號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宣告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之物均如附表三各編號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宣告沒收之物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
范光懋犯如附表四編號1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宣告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之物均如附表四編號1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宣告沒收之物欄所載。
蘇武山犯如附表五各編號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宣告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之物均如附表五各編號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宣告沒收之物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叄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陸場次,褫奪公權貳年。
余振霖犯如附表六編號1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宣告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之物均如附表六編號1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宣告沒收之物欄所載。
黃鴻盛犯如附表七編號1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宣告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之物均如附表七編號1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宣告沒收之物欄所載。
陳兆松犯如附表八編號1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宣告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之物均如附表八編號1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宣告沒收之物欄所載。
范翊堯犯如附表九各編號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宣告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之物均如附表九各編號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宣告沒收之物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肆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拾貳場次,褫奪公權貳年。
謝佳琪犯如附表十各編號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宣告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之物均如附表十各編號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宣告沒收之物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肆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拾場次,褫奪公權貳年




陳雯芳犯如附表十一各編號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宣告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之物均如附表十一各編號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宣告沒收之物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褫奪公權壹年。郭金章犯如附表十二各編號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宣告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之物均如附表十二各編號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宣告沒收之物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叄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郭銘仁犯如附表十三各編號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宣告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之物均如附表十三各編號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宣告沒收之物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叄拾萬元,褫奪公權壹年。李孝君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
一、劉馨正吳炳煌謝佳琪蘇武山范光懋於下列時間分別 時任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為新竹縣政府瓦斯管理 處,民國101 年1 月1 日改制為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新竹瓦斯公司,為新竹縣政府依天然氣事業法成立且百分 之百持股之公司)之總經理、維修部代理經理、工務部技術 士、維修部技術士、新關站技術士,李孝君於101 年7 月1 日、103 年12月17日則先後擔任該公司維修部維修一組組長 兼任新竹服務所工務組組長、維修部維修一組組長(免兼新 竹服務所工務組組長),范翊堯於改制前之100 年10月14日 則擔任新竹縣政府瓦斯管理處檢修課技術士,並於101 年7 月1 日、102 年4 月1 日先後擔任維修部技術士、技術員; 黃鴻盛陳兆松於下列時間則為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 三區管理處(下稱自來水公司第三區管理處)裝修類技術士 ;其等並因分別辦理下述新竹縣政府瓦斯管理處或新竹瓦斯 公司、自來水公司第三區管理處依政府採購法對外採購公共 工程之各該業務,而均為「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業 務之公營事業承辦採購人員」,即屬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均為公務員;余振霖則時任 新竹市政府工務處養護科工程師,負責審查道路挖掘許可等 業務,核屬依法令服務於新竹市政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 公務員。而郭金章係上芫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上芫公司)、 金北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金北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由其 子郭銘仁負責該等公司之現場工地管理,陳雯芳則係圳佳企



業有限公司(下稱圳佳公司)、亭勇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亭 勇公司)負責人,其等並分別有投標該等新竹縣政府瓦斯管 理處或新竹瓦斯公司、自來水公司第三區管理處依政府採購 法對外採購公共工程,並於得標後從事該等工程之施作。二、劉馨正因時任新竹瓦斯公司總經理,承董事長之命綜理該公 司一切事務,於新竹瓦斯公司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對外辦理下 列各該採購工程案時,負責核定工程勘測調查設計及編制工 程預算書、工程竣工結算及決算事項、竣工驗收等關於履約 管理、驗收相關事宜,詎郭金章身為上芫、金北公司之實際 負責人明知於此,竟各基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 交付賄賂之犯意或單一犯意,對其分別為下列行賄行為,劉 馨正則明知於此,仍各基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或單 一犯意而收受之:
郭金章於101 年10月16日17時30分許,由不知情之蔡美燕陪 同前往臺灣高速鐵路(下稱臺灣高鐵)新竹站,與相約至該 處之劉馨正碰面,郭金章並在該址男廁內表明其前開身分, 為酬謝並期請劉馨正就該等公司得標之「51GL101-001 瓦斯 管24小時零星搶修工程(50公尺以上)(施工費)乙式」採 購工程、將來得標之「51GL101-00A 瓦斯管24小時零星搶修 工程(50公尺以上)(第二次採購)(施工費)乙式」之採 購工程辦理規劃設計,而交付現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予 劉馨正劉馨正則明知於此仍收受之。嗣於翌日(即17日) 再將郭金章行賄之30萬元,連同其本身所有之10萬元,總計 40萬元存入其本人所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 戶內,並於上芫公司得標該工程後配合辦理相關業務。 ㈡郭金章於102 年5 月6 日,由不知情之蔡美燕陪同前往臺灣 高鐵新竹站,與相約至該處之劉馨正碰面,郭金章為酬謝並 期請劉馨正就上芫、金北公司得標之「51GL102-001 瓦斯管 24小時零星搶修工程(50公尺以上)(開口合約)(施工費 )乙式」、「51GL102-002 瓦斯管24小時零星搶修工程(竹 北市及新埔鎮文山地區)(開口合約)(施工費)乙式」、 「51GL102-003 瓦斯管24小時零星搶修工程(新埔、關西地 區)(開口合約)(施工費)乙式」、「51GL102-006 瓦斯 管24小時零星搶修工程(新竹市)(開口合約)(施工費) 乙式」、「GL000-00-00 用戶裝置、新裝、改裝工程102 年 度(新竹市)(開口契約)(施工費)乙式」各該採購工程 辦理規劃設計,而交付現金50萬元予劉馨正劉馨正則明知 於此仍收受之,嗣並配合辦理相關業務。
郭金章於102 年9 月13日,由不知情之蔡美燕陪同前往臺灣 高鐵新竹站搭乘高鐵北上,與相約在該高鐵車廂內之劉馨正



碰面,郭金章為酬謝並期請劉馨正就上芫公司得標之「GL00 0-00-00 用戶裝置、新裝、改裝工程102 年度(新竹市)( 開口契約)(施工費)乙式」採購工程、將來得標之新竹瓦 斯公司「GL000-00-0A 用戶裝置、新裝、改裝工程102 年度 (新竹市)(第二次採購)(施工費)乙式」採購工程辦理 規劃設計,而交付現金20萬元予劉馨正劉馨正則明知於此 仍收受之,郭金章旋與蔡美燕即在臺灣高鐵桃園站下車,嗣 劉馨正即於上芫公司得標該工程後配合辦理相關業務。 ㈣郭金章於102 年10月25日,由不知情之蔡美燕陪同前往臺灣 高鐵新竹站,搭乘高鐵南下臺中,與相約在該高鐵車廂內之 劉馨正碰面,郭金章為酬謝並期請劉馨正就上芫公司得標之 「51GL102-002 瓦斯管24小時零星搶修工程(竹北市及新埔 鎮文山地區)(開口合約)(施工費)乙式」採購工程、上 芫、金北公司將來得標之「51GL102-A02 瓦斯管24小時零星 搶修工程(竹北市及新埔鎮文山地區)(第二次採購)(施 工費)乙式」、「GC-102-05 竹北市博愛街西側新闢道路配 氣管工程(施工費)乙式(第三次招標)」採購工程辦理規 劃設計,而交付現金10萬元予劉馨正劉馨正則明知於此仍 收受之,嗣劉馨正即於上芫、金北公司得標該等工程後配合 辦理相關業務。
郭金章於102 年11月27日,由不知情之蔡美燕陪同前往臺灣 高鐵新竹站,與相約至該處之劉馨正碰面,郭金章為酬謝並 期請劉馨正就上芫公司得標之「51GL102-006 瓦斯管24小時 零星搶修工程(新竹市)(開口合約)(施工費)乙式」採 購工程、將來得標之「51GL102-A06 瓦斯管24小時零星搶修 工程(新竹市)(第一次追加)(施工費)乙式」辦理規劃 設計,而交付現金10萬元予劉馨正劉馨正則明知於此仍收 受之,並於上芫公司得標該工程後配合辦理相關業務。 ㈥郭金章於103 年1 月17日,由不知情之蔡美燕陪同搭乘高鐵 南下至臺灣高鐵左營站,與相約在該車站停車場之劉馨正碰 面,郭金章為酬謝並期請劉馨正就上芫公司已經得標之「51 GL000- 000000 年度瓦斯管24小時零星搶修工程(新埔、關 西地區)(開口合約)(第二次招標)」採購工程、將來得 標之「51 GL000- 000 000 年度瓦斯管24小時零星搶修工程 (竹北市及新埔鎮文山地區)(開口契約)(施工費)乙式 (第三次招標)」、「51GL000-000 000 年度瓦斯管24小時 零星緊急搶修工程(50公尺以上)(開口契約)(施工費) 乙式(第三次招標)」、「51GL000-000 000 年度瓦斯管24 小時零星緊急搶修工程(新竹市)(開口契約)(施工費) 乙式(第三次招標)」、「GL000-00-00 000 年度用戶瓦斯



裝置、新裝、改裝工程(新埔、關西地區)(開口契約)( 施工費)乙式(第三次招標)」各該採購工程辦理規劃設計 ,而交付現金100 萬元予劉馨正劉馨正則明知於此仍收受 之,並於前揭工程中或上芫公司得標該等工程後配合辦理相 關業務;郭金章嗣於103 年5 月12日承前揭對公務員關於不 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續由不知情之蔡美燕陪同 前往臺灣高鐵新竹站,與相約至該處之劉馨正碰面,為酬謝 並期請其就上開「瓦斯管24小時零星搶修工程(50公尺以上 )(開口契約)(施工費)乙式(第三次招標)」採購工程 辦理規劃設計,而交付現金20萬元予劉馨正劉馨正亦承前 揭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而收受之。
三、吳炳煌因時任新竹瓦斯公司維修部代理經理,綜理維修部事 務,於新竹瓦斯公司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對外辦理「51GL000- 000 000 年度瓦斯管24小時零星搶修工程(新埔、關西地區 )(開口合約)(施工費)乙式(第二次招標)」、「51GL 000-000 000 年度瓦斯管24小時零星搶修工程(竹北市及新 埔鎮文山地區)(開口契約)(施工費)乙式(第三次招標 )」、「51GL000-000 000 年度瓦斯管24小時零星緊急搶修 工程(50公尺以上)(開口契約)(施工費)乙式(第三次 招標)」、「51GL000-000 000 年度瓦斯管24小時零星緊急 搶修工程(新竹市)(開口契約)(施工費)乙式(第三次 招標)」各該採購案時,負責審核檢修工程勘測調查設計及 編制工程預算書、檢修工程竣工結算及決算事項等履約管理 相關事宜;李孝君因時任新竹瓦斯公司維修部維修一組組長 ,執掌新竹市供氣區域維修事宜,於上開「51GL000-000 00 0 年度瓦斯管24小時零星緊急搶修工程(新竹市)(開口契 約)(施工費)乙式(第三次招標)」採購工程時,擔任主 辦人員,負責審核工程勘測調查設計及編制工程預算書、工 程竣工結算及決算事項等履約管理相關事宜;范光懋因時任 新竹瓦斯公司新關站技術士,於上開「51GL000-000 000 年 度瓦斯管24小時零星搶修工程(新埔、關西地區)(開口合 約)(施工費)乙式(第二次招標)」採購工程時,擔任該 等工程之監工,並負責處理現場檢修及辦理結算等履約管理 相關事宜;詎郭金章明知於此,竟基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 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單一犯意,先於103 年3 月18日至同 年月24日間之某日至吳炳煌新竹市國光街住處,欲交付現金 20萬元予吳炳煌,期請並酬謝吳炳煌就上開上芫公司得標之 各該工程辦理規劃設計、使工程之施作、請款順利,惟為吳 炳煌所拒,嗣竟分別於同年9 月2 日至同年9 月8 日(中秋 節)此段期間,為酬謝吳炳煌李孝君所經手上開上芫公司



得標之各該工程辦理規劃設計,酬謝並期使吳炳煌李孝君范光懋各該經手工程之施作、結算、請款順利,竟承前揭 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由不知情 之郭銘仁搭載前往續至吳炳煌位在新竹市國光街住處,自行 以當年度承作前揭維修工程當時所領得工程款之一定比例計 算行賄金額,交付現金45萬元予吳炳煌,另又自行於前開期 間之某日前往李孝君工作所在之新竹瓦斯公司十八尖山供氣 站辦公室外,以前揭其經手「51GL000-000 000 年度瓦斯管 24小時零星緊急搶修工程(新竹市)(開口契約)(施工費 )乙式(第三次招標)」、「51GL000-000 000 年度瓦斯管 24小時零星緊急搶修工程(50公尺以上)(開口契約)(施 工費)乙式(第三次招標)」關於新竹地區採購工程當時所 領得工程款之一定比例計算行賄金額,交付50萬元現金予李 孝君,另亦於同年9 月2 日至新竹縣新埔鎮義民路范光懋之 住處,交付總價額8 萬元之東方美人茶4 盒予范光懋,其等 則明知於此,仍各自基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而收受 之,嗣並配合辦理相關業務。
四、李孝君於104 年1 月間仍擔任上開職位,執掌新竹市供氣區 域維修事宜,並於新竹瓦斯公司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對外辦理 「51GL103-0A6 瓦斯管24小時零星緊急搶修工程(新竹市) (開口契約)(第二次)(施工費)乙式」採購工程時,仍 擔任主辦人員,負責審核工程勘測調查設計及編制工程預算 書、工程竣工結算及決算事項等履約管理相關事宜,竟基於 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藉心臟病開刀及其子女經營不 善須借款為由向郭金章要求87萬元,郭金章為期上芫公司得 標之該工程辦理規劃設計、使工程之施作、請款順利,乃於 104 年1 月19日某時許,基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 為交付賄賂之犯意,由不知情之蔡美燕陪同前往李孝君位在 新竹市民生路之住處,而交付現金87萬元予李孝君李孝君 則明知於此,仍基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而予以收受 ,嗣並配合辦理相關業務。
五、蘇武山因時任新竹瓦斯公司維修部技術士,執掌新竹市供氣 區域維修事宜,於新竹瓦斯公司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對外辦理 下列各該工程採購案時,擔任該等工程之監工,並負責處理 現場檢修及辦理結算等履約管理相關事宜,詎郭金章明知於 此,竟各基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或不 正利益之犯意或單一犯意,對其分別為下列行賄、交付不正 利益行為,蘇武山則明知於此,仍各基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 賂、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或單一犯意而收受之: ㈠郭金章於102 年1 月23日至同年4 月初,為酬謝並期使蘇武



山經手上芫公司所得標之「51GL102-006 瓦斯管24小時零星 搶修工程(新竹市)(開口合約)(施工費)乙式」採購工 程施作、結算、請款順利,於每月之某日,先後接續委由不 知情之郭銘仁至新竹市施工現場將1 萬元交付予蘇武山共3 次,蘇武山則明知於此亦先後接續收受,並配合辦理相關業 務。
蘇武山於103 年4 月間,因李孝君要求自己代為繳納其所有 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牌照稅單以扣抵債務,竟 藉自己擔任上芫公司所得標之新竹瓦斯公司「51GL000-000 000 年度瓦斯管24小時零星緊急搶修工程(新竹市)(開口 契約)(施工費)乙式(第三次招標)」採購工程之監工人 員,並負責現場檢修及辦理該工程結算等履約管理相關事宜 ,將上開牌照稅單暨自己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 車,透過不知情之上芫公司之現場工地人員,轉交予郭金章郭金章明知於此,為期上開工程施作、結算、請款順利, 仍於103 年4 月23日,委由不知情之上芫公司其他員工持該 2 張稅單至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以現金繳納2 萬2,460 元 ,蘇武山因之受有前述免繳汽車牌照稅及債務減少之不正利 益。
六、余振霖時任新竹市政府工務處養護科工程師,負責審查道路 挖掘許可等業務,詎郭金章明知於此,竟因上芫公司於103 年間承作新竹瓦斯公司「51GL000-000 000 年度瓦斯管24小 時零星緊急搶修工程(新竹市)(開口契約)(施工費)乙 式(第三次招標)」採購工程,須申請核發路權證明,為加 速核發之進度,基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 賂之單一犯意,先後接續於103 年10月20日、103 年11月5 日,在新竹市東大路余振霖住處附近,將現金2 萬元、8 萬 元賄款交付余振霖余振霖則明知於此,仍基於不違背職務 收受賄賂之單一犯意而收受之,嗣並配合辦理相關業務。七、黃鴻盛時任自來水公司第三區管理處裝修類技術士,於該管 理處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對外辦理「CH-00-0000-00 新竹服務 所102 年度新(改)裝工程」採購工程時,擔任該工程之監 工人員,並負責辦理該等工程之結算等履約管理相關事宜, 適因先前前往上芫公司途中與他人發生車禍,竟基於對公務 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單一犯意,假藉有籌措 賠償款項之需求,要求郭金章借貸,郭金章明知此為黃鴻盛 之藉口,惟為期上芫公司得標之上開工程施作及結算、請款 順利,即基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單 一犯意,先後於103 年3 月13日、同年月28日在上芫公司接 續交付黃鴻盛現金10萬元、30萬元,黃鴻盛則明知於此,仍



基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單一犯意收受該等現金,並配合 辦理相關業務,迄今郭金章均未向其索討該等款項,而黃鴻 盛亦未返還分文。
八、陳兆松時任自來水公司第三區管理處裝修類技術士,於該管 理處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對外辦理「WQ-00-0000-00 新竹市北 區福林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自來水工程」採購工程時,擔 任該工程之監工人員,並負責辦理該等工程之履約管理等相 關事宜,詎郭金章明知於此,為期金北公司得標之該工程施 作、結算、請款順利,並酬謝陳兆松對該等送審文件製作之 協助及後續處理,竟基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 付賄賂之犯意,於103 年3 月3 日,透過不知情之吳文龍, 轉交現金10萬元予陳兆松陳兆松則明知於此,仍基於職務 上收受賄賂之意,收受該10萬元現金,嗣並配合辦理相關業 務。
九、范翊堯於改制前之100 年10月14日則擔任新竹縣政府瓦斯管 理處檢修課技術士,並於改制後之101 年7 月1 日、102 年 4 月1 日先後擔任維修部技術士、技術員;於新竹瓦斯公司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對外辦理下列各該採購工程案時,擔任該 等工程之監工人員,負責辦理該等工程之結算等履約管理相 關事宜,詎郭銘仁明知於此,竟各基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 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犯意或不正利益之單一犯意,對其分別 為下列行賄、交付不正利益行為,范翊堯則明知於此,仍各 基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交付不利益之犯意或單一犯意而 收受之:
郭銘仁於100 年10月14日,為期上芫公司得標之「51GL100- 018 新竹市民權路(中央路至經國路)配氣管改善工程」採 購工程施作、結算、請款順利,遂應范翊堯之要求而交付洋 酒1 瓶(價額4 千元),范翊堯則明知於此仍收受之,嗣並 配合辦理相關業務。
郭銘仁於101 年4 月18日、101 年4 月27日為期上芫公司得 標之「51GL101-003 瓦斯管24小時零星搶修工程(竹北市及 新埔鎮文山地區)(開口契約)」竹北地區採購工程施作、 結算、請款順利,遂接續交付金裝大衛洋酒1 瓶(價額2,55 1 元)、長壽香菸(價額1,300 元),范翊堯則明知於此仍 接續收受之(就此所受賄賂總價額為3,851 元),嗣並配合 辦理相關業務。
郭銘仁於102 年2 月2 日、2 月25日、3 月11日、4 月2 日 、5 月1 日、6 月21日、8 月2 日、9 月26日、10月28日、 10月31日為期上芫、金北公司得標之「51GL102-002 瓦斯管 24小時零星搶修工程(竹北市及新埔鎮文山地區)(開口合



約)(施工費)乙式」、「51GL102-001 瓦斯管24小時零星 搶修工程(50公尺以上)(開口合約)(施工費)乙式」竹 北地區採購工程施作、結算、請款順利,遂在工地現場或范 翊堯住處附近或該店家內,接續交付或招待HTC 廠牌「Butt erfly 」型手機1 支(價額2 萬5,510 元)、香菸1 條(價 額900 元)、巴塞隆納酒店(消費金額1 萬8 千元)、升遷 餐宴(消費金額2 萬5 千元)、洋酒禮盒1 盒(價額7,500 元)、十三姨酒店(消費金額3 萬7,500 元)、現金5 萬元 、現金5 千元、花都酒店(消費價額1 萬元)、錢櫃KTV ( 消費金額2,500 元)等財物或不正利益,范翊堯則明知於此 仍接續收受之(就此所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總額為18萬1,910 元),嗣並配合辦理相關業務。
郭銘仁於102 年12月5 日、12月24日為期上芫、金北公司公 司得標之「51GL102-A02 瓦斯管24小時零星搶修工程(竹北 市及新埔鎮文山地區)(第二次採購)(施工費)乙式」、 「51GL102-001 瓦斯管24小時零星搶修工程(50公尺以上) (開口合約)(施工費)乙式」竹北地區採購工程施作、結 算、請款順利,遂接續交付現金1 萬3 千元、3 萬2 千元, 范翊堯則明知於此仍接續收受之(就此所受賄賂總額為4 萬 5 千元),嗣並配合辦理相關業務。
郭銘仁於103 年1 月23日、3 月3 日、4 月1 日、4 月10日 、4 月29日、5 月6 日、7 月8 日、7 月30日、9 月6日、9 月26日、11月11日、11月28日為期上芫公司得標之「51GL00 0-000 000 年度瓦斯管24小時零星搶修工程(竹北市及新埔 鎮文山地區)(開口合約)(施工費)乙式(第三次招標) 」、「51GL000-000 000 年度瓦斯管24小時零星緊急搶修工 程(50公尺以上)(開口契約)(施工費)乙式(第三次招 標)」竹北地區採購工程施作、結算、請款順利,遂在工地 現場或范翊堯住處附近或該店家內,接續交付現金2 萬元、 2 萬元、1 萬2 千元、1 萬5 千元、威士忌1 瓶(價額1,80 0 元)、現金1 萬5 千元、1 萬5 千元、1 萬5 千元、1 萬 元、5 千元、1 萬5 千元、5 萬元等財物,范翊堯則明知於 此仍接續收受之(就此所受賄賂總額為19萬3,800 元),嗣 並配合辦理相關業務。
十、謝佳琪時任新竹瓦斯公司工務部技術士,於新竹瓦斯公司依 政府採購法規定對外辦理下列各該「用戶瓦斯裝置、新裝、 改裝工程」採購工程案時,擔任該等工程之承辦、監工人員 ,負責辦理該等工程之規劃設計、結算等履約管理相關事宜 ,范翊堯因係新竹瓦斯公司維修部技術士,於上開採購工程 偶受指派擔任該等工程之主驗人員,負責辦理驗收等相關事



宜,詎陳雯芳明知於此,竟各基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 之行為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之犯意或單一犯意,對謝佳琪或 其等分別為下列行賄、交付不正利益行為,謝佳琪范翊堯 則明知於此,仍各基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交付不利益之 犯意或單一犯意而收受之:
陳雯芳於102 年4 月17日、5 月24日至5 月25日、8 月20日 、10月15日、10月16日、12月9 日為期亭勇公司得標正在施 作之「用戶瓦斯裝置、新裝、改裝工程及瓦斯表汰換工程10 1 年度(竹北市)」採購工程結算、請款順利,遂先後接續 在新竹之夜、金典麗緻酒店、花都酒店招待謝佳琪(消費金 額各為6,500 元、2 萬元、6 千元、9 千元、1 萬5 千元、 1 萬2 千元【陳雯芳僅支出6 千元,餘為其友人之消費】) ,且於102 年11月間某日,併為該工程驗收之順遂,併同招 待謝佳琪范翊堯至花都酒店消費(消費金額為1 萬元,其 等所受不正利益各半),謝佳琪范翊堯明知於此,仍分別 接續收受或收受之(謝佳琪就此所受不正利益總額6 萬7,50 0 元、范翊堯則為5 千元),嗣均配合辦理相關業務。 ㈡陳雯芳各於103 年1 月23日、2 月11日、4 月11日、5 月1 日、5 月30日、6 月9 日為期亭勇公司得標正在施作之「用 戶瓦斯裝置、新裝、改裝工程102 年度(竹北市)(第二次 採購)」、「103 年度用戶瓦斯裝置、新裝、改裝工程(竹 北市轄區)(開口合約)」採購工程結算、請款順利,先後 接續在金典麗緻酒店、金莎酒店招待謝佳琪(消費金額各為 1 萬2 千元【陳雯芳僅支出6 千元,餘為其友人之消費】、 1 萬1,500 元、7 千元、8 千元、1 萬元、1 萬8,700 元) ,或於103 年1 月27日、3 月8 日,且併為或為期上開工程 驗收順利,先後接續併同招待謝佳琪范翊堯(消費金額為 3 萬2 千元,其等所受不正利益各半,另支付6 千元出場費 予范翊堯)或應范翊堯要求招待其至金莎酒店消費(消費金 額4 萬元),謝佳琪范翊堯明知於此仍分別接續收受之( 謝佳琪就此所受不正利益總額7 萬7,200 元、范翊堯所受不 正利益或賄賂總額為則為6 萬2 千元),嗣均配合辦理相關 業務。
陳雯芳於103 年11月20日為期圳佳、亭勇公司得標之「用戶 瓦斯裝置、新裝、改裝工程102 年度(竹北市)(第二次採 購)」、「103 年度用戶瓦斯裝置、新裝、改裝工程(竹北 市轄區)(開口合約)」各該採購工程中關於「藏綠」、「 竹風吉美」、「天境」、「科達」、「天觀」、「水舍秀樹 」、「時上S 」、「三上時代」、「大城有德」等9 件大樓 外管工程結算、請款順利,遂在自己新竹市○○路0 段000



號住處交付現金20萬元予謝佳琪謝佳琪明知於此仍收受之 ,嗣並配合辦理相關業務。
十一、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
一、按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依檢察一體原則,到庭實行公 訴之檢察官如發現起訴書認事用法有明顯錯誤,亦非不得本 於自己確信之法律見解,於論告時變更起訴之法條,或於不 影響基本事實同一之情形下,更正或補充原起訴之事實,此 有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920號判決意旨可參。查本案 公訴人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中,依卷內相關事證,本於自 己確信依序就原起訴書記載關於「蔡美燕」部分,均補正為 「不知情之蔡美燕」、就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㈡、⑶記 載關於被告郭金章交付予被告李孝君87萬元之日期更正為「 10 4年1 月19日」、就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記載關於被告 郭金章交付被告吳炳煌45萬元、交付被告李孝君50萬元、交 付被告范光懋東方美人茶4 盒、被告范翊堯收受1 萬元之行 為時間補正為「103 年9 月2 日」、就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 二、㈢記載被告郭金章行求被告吳炳煌20萬元之時間更正為 「103 年3 月18日」、就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㈣前段記 載關於被告郭金章交付被告蘇武山賄賂(即被告蘇武山收受 賄賂)之行為時間、方式及原起訴書暨附表一、附表二記載 關於被告郭銘仁陳雯芳各次交付被告謝佳琪范翊堯賄賂 或不正利益(即被告謝佳琪范翊堯各次收受賄賂或不正利 益)之金額補正如上開犯罪事實欄九及十所示,此有本院10 5 年3 月31日、同年5 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06 年6 月23日審理程序筆錄各1 份附卷可佐(見本院104 年度訴字 第333 號卷【下稱訴333 號卷】卷一第201 頁、訴333 號卷 二第202 頁、訴333 號卷六第323 頁至第324 頁、第362 頁 至第363 頁),揆諸前揭法文說明,於法自無不合,自應以 上開公訴人所補正之犯罪事實為本案審理範圍,合先敘明。二、證據能力部分
㈠關於證人郭金章郭銘仁、證人蔡美燕調詢筆錄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1 項定有 明文。查證人即對向共犯郭金章、證人蔡美燕於歷次調詢所 為之供述或證述,對於被告劉馨正吳炳煌李孝君、黃鴻 盛而言,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屬傳聞證據



,而上開被告之辯護人等於本院審理程序時皆仍主張上開陳 述或證述均無證據能力(見訴333 號卷五第8 頁至第9 頁) ,而就證人郭銘仁於歷次調詢所為之供述或證述,對於被告 吳炳煌李孝君黃鴻盛而言,亦屬傳聞證據,同經該等被 告之辯護人等爭執其證據能力(見訴333 號卷五第8 頁至第 9 頁),本院審酌上開證人郭金章、蔡美燕或證人郭銘仁該 等供述或證述尚與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或第159 條之3 所定情形不相符合,復查無其他得例外取得證據能力之法律 依據,是關於證人郭金章、蔡美燕於調詢中之供述或證述此 等證據方法,就被告劉馨正吳炳煌李孝君黃鴻盛被訴 之犯罪事實均應予排除,關於證人郭銘仁於調詢中之供述或 證述此等證據方法,就被告吳炳煌李孝君黃鴻盛被訴之 犯罪事實亦應予排除,分別不得作為證明被告劉馨正、吳炳 煌、李孝君黃鴻盛有罪之依據。至公訴人認被告郭金章於 106 年6 月8 日、同年月9 日本院審理程序中作證時,或證 人郭銘仁於106 年6 月13日審理程序中關於被告黃鴻盛被訴 事實時部分之作證,其等證述內容與調詢筆錄不合,或認證 人蔡美燕有記憶不清之狀況,因而主張該等調詢筆錄有證據 能力等語,然證人郭金章、蔡美燕於本院之證述並非前後均 與其等調詢筆錄不符,加以其等對於公訴人提示其等於調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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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公司人員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