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12號
原 告 康那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榮吉
訴訟代理人 林元祥律師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庭華、黃怡佩、張李
素鎂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45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45,371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
繳裁判費76,73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76,235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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