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12號
TCDV,108,補,312,2019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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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12號
原   告 康那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榮吉
訴訟代理人 林元祥律師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庭華黃怡佩、張李
素鎂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45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45,371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
繳裁判費76,73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76,235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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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那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