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672號
TCDV,108,司促,4672,2019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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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67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紫瀅 
代 理 人 王怡傑 
債 務 人 亮國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國正 
人          
債 務 人 蔡素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肆拾壹萬陸仟貳佰陸
  拾叁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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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亮國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