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576號
債 權 人 協鉦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育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集裕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查明是否更正債務人為「集裕行,法定代理人林育如」。(
集裕行為合夥組織,林育如為負責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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