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00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美德租賃有限公司(原為便捷國際租賃有限
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美德租賃有限公司(原為便捷國際租賃有限公司)登
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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