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01號
CHDV,108,補,101,2019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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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1號
原   告 李睿庠 

訴訟代理人 翁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請被告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03,826元及提繳新臺
幣23,142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其中工
資新臺幣1,837,804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暫免
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2分之1,是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9,608元;另新臺幣89,164元則係資遣費、獎金及勞退
差額,核非屬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所定之「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之訴」之範疇,無暫免徵裁判費1/2之適用,應徵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10,608元
(計算式:9,608元+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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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